人、神与法:基于黑格尔宗教哲学解读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4-0076-04
一、人是宗教的目的
真正的宗教是人的宗教,宗教的核心是人,人才是宗教的目的。宗教是人与神关系的理论与实证原则,真正的宗教以人神合一为基本原则。完善的宗教是真理与自由的统一,是个别自由与普遍精神的统一,是人、神、法的合一。黑格尔宗教哲学的核心问题,是证明人如何成为自由者,如何摆脱纯粹自然性的束缚并使自然与精神统一,神只是人的精神显现。而精神的本质是人之思、知,只有精神能够自知自己的本质,这种知就是自我意识,神是思的对象并借助于思而现实化。精神是人与神共同的本质属性,人与神的统一必须通过普遍精神属性的实证化,这种实证化形式就是法与伦理。
黑格尔把宗教视为精神的最高阶段,在真正的宗教中,人与神是合一的,人是神的人,神也必然是人的神,人只有在神中才会作为纯粹精神而存在,才会摆脱自然外在的任何束缚,从外在局限中得到解放,才会成为真正的普遍性而获得真正的自由。宗教的本质是精神,精神的本性是自由,是依靠自身的知性和生产而生长着的,是自为、自治和自足的普遍性,是依据思想来把握和展现的,因而宗教天生就是人的,动物没有宗教。人与神相通之处,在于二者的本质都是精神的、是自由的;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人是不完全的精神存在,而神本身并不具有现实性。人还拥有自然的属性,人是逐步克服其自然属性而接近神的自由境界,因而在精神自由方面,神是人的榜样和理想图式。人需要神来指引,神也需要人来体现自己,因而人与神天然地是一体的。宗教是精神最完美的状态,是精神理想实现的状态,宗教把一切精神之谜都给破解了,一切冲突、痛苦和偏见都消失了,只剩下理想、真理、宁静与和平。而人作为精神存在者,具有思想的自由,人的目的是幸福、和平和理想的实现,因而宗教是精神的最佳存在,人与宗教在理想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人的所有梦想在宗教中都能够找到,宗教是人的梦想的一种寄托和表达,人想从神中找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因此说,宗教就是人的最美的画像。
在宗教中,不仅存在着神,而且也存在着人,宗教有着神与人的种种关联,人神关系是宗教的永恒主题。精神在宗教中是绝对自由的,自己是最终的目的,精神作为这种绝对自由不再受到他者的支配,摆脱了对于他者的依赖关系,不再是局限性的东西,摆脱了一切有限性,最终实现自我自由。自我是宗教中的核心主体,自我是作为目的而出现的,同时又是作为一种抗争着的主体而存在着。在宗教中,自我是神所关注的对象,宗教的使命就是把有限的我改造为无限的存在者,因而自我是宗教的目的,宗教是为我而存在的,如果没有我作为目的,宗教就会失去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在宗教中,我又是能动者,我是思想的主体,而神是无限的,是通过思想才会显现出来的,因而我的思想是宗教的外在化载体,神的意志要通过我的思想来领悟与把握,并得以现实的展现。我既是神的目的,又是神的手段,因而我与神是相互融合的,我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是主观意识与普遍思想的对立统一体。精神的最高规定就是实现我与他的统一,主观意识与客观普遍性的统一,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理论与现实的统一,“精神的最高规定就是把这客观性包含在自身之中的自我意识。神作为理念,对于一客体来说是一主体,对于一主体来说是一客体。”[1]宗教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人与神的合一。
二、宗教是人的最高精神境界
黑格尔认为,宗教的最高形式是哲学的宗教,哲学宗教的最后形式是法和伦理的自由精神,哲学要为宗教作证明,宗教自身并不能证明自己,而只有通过哲学之思,通过精神来为精神作证。对黑格尔宗教哲学最大的误解,就是认为黑格尔把哲学当作了宗教的婢女。黑格尔的宗教哲学并非是有意来贬低哲学的地位,相反他是在提升哲学的精神品性。黑格尔是把宗教和艺术都归于哲学门下,宗教需要哲学来证明与阐释,否则宗教就会失去其存在,宗教必须借助于哲学之思想才能得以体系化和现实化。哲学是一种理念的证明工具,“接着哲学在绝对的活动中,在它的创造中展示它;这就是绝对变成自己本身,变成精神的道路,而且神就是哲学的结果。”[1](23)哲学只把存在着的东西作为其思想的对象,同时哲学并不思考那些看得见的纯粹自然的东西。黑格尔的宗教,不是某种具体特殊的宗教,更不是那种假的宗教,而是真正的宗教,是作为绝对精神的宗教。神是哲学思维证明的结果,因而人也就是神的真正创造者,而不是神创造了人。
“一般说来,宗教乃是人类意识最终、最高的境地,――无论这意识是见解、意志、想象、知,还是认识――即绝对的结局,人转到这个领域,就像转到绝对真理的领域一样。”[1](47)宗教是一种精神的理想化,是绝对精神,人在宗教中得到了升华,同时也从宗教理念中得到了精神的启示和指导。在宗教中神作为精神自由与真理实现了绝对的统一,而人作为精神也应当具有这种自由的本质和能力,也能最终达到绝对的自由与真理的统一,达到主观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神是一种理想化的精神,而这种精神理性是通过思想来把握和展现的,而且神也需要展现为现象而成为客观外在的东西,无限性也需要有限性来体现。普遍且最高的精神,最终要显现于人的自身,显现为人的善良、正义和法律制度等。这样,宗教与哲学、神与人就实现了理念的统一,这也意味着人的神化与神的人化之合一,即人神一体化,神只不过是人的最高境界,是人自身理想的思想化。“神乃是自然界和精神王国之主,他乃是这二者的绝对和谐与这和谐的创造者和实现者。此中既不缺乏思想和概念,又不缺乏其显示,其定在。可是,这定在方面本身还必须(在这儿我们处在哲学之中)在思想中加以理解。”[1](23)神是自然与精神的主宰,但神也需要哲学加以思想化和实证化,显然哲学与宗教并不是对立的。“思想就是从局限事物,提高到绝对普遍者,而宗教就是仅仅凭借思想,并在思想之中。神并不是最高的感受,而是最高的思想;即使他被降到表象,但这表象的内容仍属于思想的王国。”[1](55) 要区别开真宗教与假宗教、理想宗教与现实宗教,而且要实现“真宗教跟伪宗教的和解”。并非所有的宗教都是真正的宗教,因此要把真假宗教加以区分,又要把理想的宗教与实证的宗教加以区分。宗教的本质是普遍性,而宗教也是一个生长的精神,也要经历从不完善到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在达到最终绝对精神状态之前,宗教是一种特殊性的东西,因此宗教作为思想把握与展示的精神,必然要经过从低级到高级阶段的发展演进过程。这样就存在着两种宗教状态,一种是作为绝对本质的宗教,一种是作为实证现象的宗教,前者是绝对无限的精神,而后者是有限的精神;二者存在着差别,同时二者又具有同一性,绝对精神必须经过有限精神来显现,有限精神是潜在的绝对精神,是绝对精神的生长阶段。
人在神中观察到自己的本质,通过神来理解自己的真相,神就是人的一面镜子,“一个人关于神的表象对应于他关于自己本身的,关于其自由的表象。”“当一个人真正知道神的时候,他也就真正知道自己,两方面互相对应。”[1](60)神的本质是精神,神是被人所理解和规定的,人理解神也就是在理解自己。神作为精神是自由的,人通过摆脱一切外在的局限和依赖,从而可以达到自为的绝对自由境界,达到绝对精神状态。精神是知着自己本质的绝对自由,精神是自知着的东西,这种知必须通过一定形式,又要打破这种形式,最终达到完全自由。天启的宗教,就是完全被自我意识所揭示了的,宗教作为精神,在人的意识中不同于神秘的东西,已经从过去的遮蔽状态过渡到完全敞开的状态。
泛神论把世界一切万物都视为神,最终必然导致无神论,同时也导致精神的虚无性。而真正的宗教主要是调整人与神作为精神存在者之间的关系。我在感觉状态,存在着一个与我相对立的非我,一个否定我的他者,我与他者处于冲突状态。反思是把我与他者进行区分,对他者进行抽象的思,思就是把他者作为对象进行抽象思维。在思中,我把神作为一个普遍者和无限者,把我作为一个有限者,不仅把神作为我的意识对象,同时我开始又从神的思想中返回自身。通过思,神已经成为一种思想,人是一切精神的精神基地,是一切精神的体验者、见证者和阐释者。精神的人,要为精神的神作证明,而这种证明不仅反映在宗教思想中,而且要通过法、伦理来为神作证,这种证明也具有双重意义的目的,人既为神、也为自己。
“有限者是无限者在神之自然中的本质环节;可以说,神本身使自身成为有限者,将诸规定设定了自身。”[2]神在创造世界时就把自身设定为一种规定的有限者。我本来把我设定为有限者,神是作为无限者来知的,而现在神成了有限者而我反而成了无限者,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角色对换。“在‘我’中,在扬弃作为有限者的自身之有限者中,神复返自身,神无非是作为这样的复返而存在。没有世界,神也就不成其为神。”[2](119)人作为有限者,克服了其自身的有限性,也就会成为一种作为神的无限者。这样,人也就克服了自身的主观虚妄性,不再把神视为一种与自身相对立的他者,而是与自身相一致的普遍者。“理性是宗教赖以存在于自身之土壤。基本规定为意识的确认态度;它无非是否定之否定,作为借助于对立的诸规定对自身之扬弃而存在――在反思中,这些规定被视为恒定的。由此可见,宗教的土壤便是这一理性者,更确切地说,便是这一思辨者。”[2](119)神的显现方式,主要是通过意识的对象,通过向自身的显现和向他者的显现。宗教只能从现实中去求证,伦理是宗教的现实体现,“只有根据伦理和从伦理出发,上帝的理念才被知晓是自由的精神。”[3]
三、法律是人的基本存在
人与动物相通之处,在于二者都具有感觉的形式,而人高于动物之处就在于人的精神性,在于人的思想,“一切基于人之思想者,均可被赋予感觉的形式。然而,法、自由、伦理等,植根于人之较高级的功能;这一功能亦使人并非成为动物,而成为精神。”[2](119)法、自由和伦理的东西,都是思想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它们也显现出感觉的形式,但其本质是精神。这是人的神圣之处,人拥有神圣的自我意识,具有自我本质的认识能力和自我塑造的能力。思是知道自身是自由的,不是被他人强迫的,但思并非没有权威和规则,思必须依据自身的规则。宗教与人的法、道德并不是不相容的,人的法与道德可以从宗教中推导而来,但这里的宗教不是那种假冒的宗教,而是作为绝对精神的宗教。自然法学就是从宗教中得到启示,把自然法的来源视为上帝的理性,因而传统自然法学把自然视为理性法、道德法,这种理性道德法就是上帝的法,因而自然法也就是一种永恒法,并获得了不言自明的客观性、神圣性和至上性,成为现实法的标准。
“教会的惩罚的本质的目的在于:被惩罚者之改正和皈依。惩罚之这种伦理的,特别是宗教的意义,在这一阶段势必未见之于世。就此说来,民事的和国家的法律,一般说来,等同于宗教律法。国家的法律是自由的法律,以人性和人之尊严为前提,实则从属于意志;同时,这里依然保留对偶然的、模棱两可的事态随意处置的范畴。”[2](119)宗教与法、伦理具有同一的功能,都是为了教化人,也是通过对过错行为进行相应惩罚来矫正过错,并促使过错者弃恶扬善。而且法与伦理是以人的本质与尊严为核心的,而宗教的本质也是使人成为有自我尊严的主体,而这种人的尊严的前提就是人之为善之自由。作为绝对精神的国家必须要通过有限的法律来体现,法律不过是国家的一个生长环节,同时国家也离不开法律来展示自己的本质。“自由的主观性产生于宗教中以及这些宗教赖以产生的诸民族,我们对其辨识主要依据:普遍的律法、自由的律法、法和伦理,是否成为基本规定,是否左右民族的生活。”[2](119)法律往往借助于神并以神的名义来展示出来,宗教往往是作为法律的样态,而宗教与法律都是人的自由的体现,是人自己对于本质上的规定。宗教也是理解国家理念及其神圣性的一种路径,国家与神在本质上都具有真理与自由的同一性,二者都是精神为自己创造的圣物,因而国家就是世俗的神,是人自己的保护者,“人们所必须希求于国家的,不外乎国家应该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因此,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的神物。”[4]总之,人的本质与神的本质都是精神,宗教是人的思想自由的最高形态,法律与伦理是精神的创造产品,是自由的现实化,“宗教、法、伦理,一切精神者,无非是萌发于人。他是自在的精神,真在于其中,――只是应将真导致其意识。”[2](119)宗教来自理性,又为了理性者,宗教与伦理、法律、国家一样都是普遍性东西,都是正义和自由的东西,是人作为精神存在者为自己所创造的,是人作为自由存在者的最高精神形式。那种与人的自由相异的所谓宗教,都是假的甚至是邪恶的宗教,那种与人的自由相背离的法律,只会是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