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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取得时效制度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目         录………………………………………………………………… <1>
论文摘要及关键词……………………………………………………………… <2>
浅析取得时效制度……………………………………………………………… <3>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时间治愈权利瑕疵 ………………………… <3>
(二)、取得时效的功能………………………………………………………  <4>
(三)、取得时效制度在各国的规定…………………………………………  <5>
(四)、取得时效的一般构成要件……………………………………………  <8>
(五)、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应如何规定……………………………………  <10>
参 考 文 献………………………………………………………………… <13>


内容摘要:时效取得制度是时效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确认了该制度。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对于我国是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以学者们的争论为切入点,分析了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和功能,指出该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的物权法草案应该规定该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指出我国的物权法应该如何制定取得时效制度。


关键词:时效取得;善意取得;诉讼时效;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自罗马法以来,取得时效就已存在。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确认了这种时效。对于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中是否有必要确认取得时效,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对于是否应当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我认为首先应分析其意义和功能,一个制度只有其存在的意义和功能,对社会的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该制度在社会上才有必要存在。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时间治愈权利瑕疵。
除了自然法上那些天赋权利外,时间性几乎是所有权利的共性。一个人可能因为时间的记录而获得权利,也可能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丧失权利。 [①]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它是罗马法上一项古老的制度,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客观要求,其产生与罗马法固有的制度构造息息相关,大抵是罗马法过于注重交易的形式主义之结果。 [②]在古罗马社会里,为了保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在契约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根据严格的形式要求,当事人不履行规定的程序,只有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付和取得的事实,所有权无法完成转移。这样,一个人如果没有依照规定的形式取得他人的财产,纵使事实上财产已属于他,但在法律上他尚未取得所有权,为无权利人,故而就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矛盾。为了消除长期占有而无法取得所有权的现象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和混乱,产生了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是因一定的事实状态完成而取得他人权利的制度,此种权利取得方式乃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地取得,与权利人的意思无关,甚至反于权利人的意思,故而取得时效从本质上而言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一种强制剥夺。而民法则以确认和维护私有为使命。既然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私人的权利,故如有反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时,应将此一权利障碍即时除去。可是,法律也应致力于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一定的事实状态长期存在,社会常信赖其为真实的权利关系,并于此种事实状态上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欲保护真权利人,势必将推翻此等业已建立起来的各种复杂关系,造成社会的不安与混乱,此已然违背了法律维持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的理念。何况权利人长期消极不行使,占有人却积极地行使权利,法律比较两者的利益以及他们对物的实质的利害关系,与其保护原权利人,不如维持利用人对物的现时利益关系,更符合法律的根本目标。不独如此,就权利存在的盖然性而言,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的权利关系大抵一致,然证明真实的权利关系所需的证据,常因岁月营造的沧海桑田而散去,不一获得,纵或有之,也难以判明其真伪。与其劳师动众,寻求无法确定的真正,不如径以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作为证据,更能符合社会的需求。于是,尽管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私的所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但依然采纳了罗马法上的这一制度,并为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承袭。
二、取得时效的功能
(一)、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的功能。
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正是在于“通过这个自动机械,权利的缺陷就不断得到矫正,而暂时脱离的所有权,又可以在可能极短的阻碍之后从新的结合起来。” [③]取得时效的这一传统的功能也被现代民法所采纳,取得时效的设定使长期占有该财产的非财产权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也就是说,原权利人丧失了该实体权利,而实际占有人取得了该实体权利,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
(二)、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现代民法在价值取向上,既要保护所有权又要促进物的有效率的利用,当两者发生了冲突时,民法的一些制度如时效制度更倾向与后者。时效本身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财产的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睡眠于权利上”不主动行使权利,则不利于物尽其用。取得时效在实现物尽其用方面的作用表现在:一方面,该制度能有效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减少资产的闲置和浪费,从而充分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因为取得时效允许占有人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就使占有人敢于把占有物投入流通,参与民事流转,尽可能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物的占有人和权利的行使如果能够经过一定的期限而取得其权利,就有可能努力增加其占有物或所行使权利的价值。
(三)、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
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如果权利的拥有者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而由他人在其财产之上行使某种权利,这种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就形成了一定的秩序,法律为了维护这种秩序,就有必要设立取得时效。如果将这种事实状态予以推翻,不仅会影响到财产秩序的稳定,而且将会彻底否定对这种依赖利益予以保护的可能性,这就会严重影响到一种新的秩序的形成,妨害交易的安全。
设定取得时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在社会生活中,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继续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社会信赖,并据此形成了一种信赖关系。占有人占有某项财产经过了一定合理的时间,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占有是恶意的、非法的,他人对该占有人的占有将形成一种合理的依赖。如果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第三人基于对占有人享有权利的信赖,而与占有人从事了交易行为,法律对此种交易应当予以保护。
(四)、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某项财产因为占有的时间过长,一旦发生纠纷,将就权利的真实性造成取证方面的困难,即使能够取证,也存在伪造证据的可能性。依据这些证据难以判断当事人所有权或占有权的真实性。如果要求当事人举证和法官查证,则往往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后,未必能够找到具有一定证明价值的证据。由于法律设定了取得时效,因此只要确定占有人的占有经过一定的时期,符合取得时效规定的条件,法院就可以据此直接确定权利的归属,不需要再就权利的归属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这就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三、取得时效制度在各国的规定
(一)、法国民法
法国民法典第2219条规定:“时效,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定的时间,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④]这一规定对于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作了相对的规定。
法国当代学者马洛里指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制度均基于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法律效果,但时间经过本身即一定期间的届满并不可能单独引起权利的得失,除时间的经过外,还必须存在债权人的不行为(消灭时效),或同时存在真正所有权人的不行为及希望通过时效而获得所有权的自主占有人(取得时效)。
在法国民法上,取得时效制度对于动产提供了同样有效的适用条件和一般原则。但在善意占有有形动产的情形下,善意占有人通过“即时取得”即可取得其所有权。因此,以占有达一定期间为条件的取得时效,只有可能适用于恶意占有有形动产及经注册登记的动产(船舶、航空器等),而不适用于其他有形财产。然而,由于一些须经注册登记的动产所有权只有通过公开的登记注册方能取得,故取得时效对之不能适用;而动产恶意占有人在30年后对动产的取得更多地是基于消灭时效(权利人返还请求权的消灭)而非取得时效(因为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占有人持续其占有已达30年时,其对该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自所有人丧失占有之日起算),故取得时效仍对之不能适用。鉴此,在法国,取得时效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二)、德国民法
德国民法的取得时效制度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并进行分别立法。第900条规定:“未取得土地所有权而作为该土地的所有人登入土地登记簿的人,如其登记成立已30年,此人并在此期间自主占有土地时,即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 [⑤]而根据第927条的规定,土地由他人自主占有满30 年,土地所有人的权利得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予以排除。排除所有人的权利的判决生效后,取得除权判决的人,得作为所有人登入土地登记薄而取得所有权。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从权利人处取得的制度”,即以不动产的占有的公示作用和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原则出发,对公示认可的权利人即使为非权利人转让的权利,也得准许取得人取得受让权利的制度。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即使不动产所有人未向某人转移所有权和占有,但后者认可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为所有人并取得占有。然而从实际的权利状态出发,并不能认为他就已经是该不动产的所有人。为交易安全的需要,法律必须统一当事人的实际权利和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权利。 [⑥]而德国民法典就动产取得时效安排了9个条文(第937-945条)。该法第937条第一项规定:“自主占有一项动产满20年的,取得所有权。” [⑦]从根本上说,动产的时效取得是善意取得的典型形态。德国民法典937条第一项规定,取得人在取得自主占有时为非善意或在以后知其所有权不属于自己者,不成立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故在德国法,动产取得时效有三个构成要件:善意、自主占有、时效届满。依此,动产取得时效的根本意义是使善意自主占有人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取得保护其权利的抗辩权,并使得原所有权人失去所有权及所有权请求权。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从主体的心态角度维护社会正义的制度,因其本身的缺点,善意取得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制度在当代德国民法实践中正在从其原来被广泛适用的角度中退出来,而仅仅适用于遗失物的情形,不再适用于因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动产所有权的各种变动。因此,一些德国民法学者称取得时效不过是历史的遗留物。 [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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