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劳动理论与实践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一、引言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发现,“过劳”研究的视角主要有三种。一是医学视角下以“疲劳”、“过度劳动”及治疗为研究对象。《黄帝内经》较早就为我国传统医学认识疲劳奠定了基础,汉代张仲景的《金匮要略·血脾虚痨病脉证并治》中第一次以病症的形式对疲劳进行阐释,三国时期的《难经集注·四十九难》和华佗的《中藏经·劳伤论》进一步发展了“疲劳”理论[1]。近代有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科循环系[2]、万嘉珍[3]、埃尔茨(Eltze)和柳林[4]等从医学角度提出“过劳”后的康复措施。《疲劳学》和《过劳耗竭学》的出版则从医学角度进一步完善了疲劳学和过劳耗竭学理论,书中指出“过劳”乃疲劳之重者,疲劳是介于健康与疾病之间,而过劳乃是在长期慢性疲劳或急性耗竭基础上出现脏腑功能耗竭,已是疾病状态,并对疲劳和过劳从理论到诊治实践做了详尽的阐述[1,5]。二是社会科学视角下,以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状态为研究对象,早在马克思的《资本论》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多次提及“过度劳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工人的身心健康问题,近年来从社会科学视角专门研究“过度劳动”问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三是职业过劳(职业枯竭)说,其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马斯拉奇(Maslach)[6],但从文献来看,前两种较为占据学术界主流
文献中关于“职业枯竭”和“职业倦怠”的研究较多,但关于“职业过劳”的研究较少。。日本“过劳”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55年[7]。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外对过劳问题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医学领域,且主要为过劳综合征的治疗方面[8], 80年代研究视角开始向社会科学领域拓展[9]。
通过Science Direct数据库搜索关键词“overwork”共有5000多篇研究类文章,发表数量排名前十的杂志全部为医学类杂志,其中《柳叶刀》就有638篇;對近十年的1306篇进行筛选发现侧重社会科学领域的有102篇,占比为7.8%;通过CNKI搜索关键词“过劳”有1690篇,其中医学类约占68%,其他来自社会科学领域(包括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而通过CNKI搜索关键词“过度劳动”出现的88篇文章均来自社科领域。无论是来自哪一学科的文献几乎一致认为“过度劳动”或“过劳”对个体、组织和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并且应该积极地制定相关措施予以防治;与此同时,日本仍然是过劳大国[10],我国目前劳动者的过度劳动情况也非常严重[9]。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了解过度劳动的历史、概念、测量、前因和结果变量及规制措施等,从中探究研究的不足并提出研究展望。 二、过度劳动研究的起源
古代劳动者长期的超时、超强度的劳动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疲于奔命”是古代劳动者的常态;从生理和心理学视角看,疲劳也是伴随着生命而出现的,可以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劳动大众为了生存而过度劳动导致的一部“疲劳史”以及与“疲劳”的抗争史。疲劳的蓄积就会导致“过劳”[11],因此对过度劳动的研究离不开对“疲劳”机理的探究。早在《诗经》、《易经》和《山海经》等就有关于疲劳的记载,而《黄帝内经》为我国传统医学认识疲劳奠定了基础,汉代张仲景的《金匮要略·血脾虚痨病脉证并治》中第一次以病症的形式对疲劳进行阐释,此外在三国时期的《难经集注·四十九难》和华佗的《中藏经·劳伤论》进一步发展了“疲劳”理论[1],而李乃民等[1]和肖刚等[5]则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疲劳学理论和过劳耗竭学理论体系——以《疲劳学》和《过劳耗尽学》为代表。
对过度劳动的研究和有意识的规制记载可以追溯到14世纪,即使到了17、18世纪,处于原始积累阶段的西方国家劳动者超时、超强度的劳动现象非常普遍。有研究显示,那个时期英国、美国年均工作时间为3500小时[7]。英国早在1349年、1496年、1562年通过了规定工作日法令,他们都规定工人的实际工作日长度是12小时(不包括吃饭时间),但一些制造业中,工人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12小时,有的甚至长达20小时,造成了整个英国劳动力生理素质的严重下降[12]。后来,虽然英国又曾试图通过立法来减轻工人的工作时间,于1833年颁布第一个《工厂法》,规定工人工作时间为15小时(包括吃饭时间)、1844年颁布《补充工厂法》规定为12小时、1847年规定为10小时并于1848年5月1日生效,但也没起到实质性的作用[12]。法国七月革命前的工作日长为13—14小时,德国在19世纪40年代工作日长达15—16小时[12]。从中可以看出在当时工人超时工作的严峻现实,这也可能是促进马克思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时代背景。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和《资本论》中就有关于过度劳动的众多描述。并多次提到“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以及由此引起的工人的身心健康问题。例如,马克思用“通过延长工作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三个因素解释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并说明了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之间的关系[12],明确指出资本家为了追逐更多的剩余价值不惜使工人处于过度劳动的状态,解释了“工资的提高引起了工人的过度劳动”的论断[13]:“由于工人的贪欲不惜牺牲自己的精神和肉体(过度劳动)才能满足这种欲望,工人的过度劳动造就了资本的积累,资本的积累导致分工的扩大和工人需求量的大增。因为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14]。”并且还指出即使对工人最有利的社会状态中,最终的结局必然是过度劳动、早死、沦为机器、沦为资本的奴隶[13]。马克思也用“西尼尔的‘最后一小时’”来论证资本家获取利润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增加工人的工作时间。
18世纪机器工业时代的到来,不仅没有减轻工人的负担,反而英国工人的劳动时间已由于企业主追逐暴利而增加到每日12小时至16小时。法国有人计算过,在当时这种生产状况下,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平均劳动时间为每日五小时,就可以满足社会的一切物质利益……[13],但实际上,人们借助于机器来劳动和人们作为机器来劳动,这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别并没有……受到人们的注意[13],所以,“……不幸的是,千百万人只有通过那种伤害身体、使道德和智力畸形发展的紧张劳动,才能挣到钱勉强养活自己,而且他们甚至不得不把找到这样一种工作的不幸看作是一种幸运”[13]。
工业战争(革命)为了能够卓有成效地进行下去,需要人数众多的、能由它调集到一个指定地点并承受巨大牺牲的军队,这些人之所以能够忍受强加在他们身上的重担,既不是出于忠诚,也不是出于义务,只不过为了逃避那沉重的饥饿命运……加在他们身上的劳动,时间越长,越使他们痛苦和厌恶,他们所得的报酬也就越少,可以看到有些工人每天连续紧张劳动16小时,才勉强买到不致饿死的权利[13]。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用只能够满足工人最迫切需要的低价格购买工人的劳动,对于工资不足或劳动数据过长,他们不负任何责任,因为他们也要服从他强加给别人的法律……”[13]。可见,当时的过度劳动更多的是为了生存,或者说当时是一种“活命经济”下的过度劳动。
综上,过度劳动的事实确实存在历史,而且当时的学者们已经关注到过度劳动问题及其成因和危害,但由于条件的限制,他们未能把过度劳动作为主要或直接的研究对象,旨在用过度劳动作为事实依据来阐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且对过度劳动的规制也仅限于工人的“抗争”和法律武器。
三、国内外过度劳动问题研究的历程简介
近现代以来,日本是受“过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日本就开始出现了局部的过劳问题,到了70年代推行的“减量经营”加重了过劳现象。尤其是“过劳死”的集中爆发引起了日本各界的关注并有学者开始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上田铁之丞首次提出“过劳死”[10]这一概念后,日本学者们从更多学科的角度对过劳的概念、成因、测量及对策进行了大量研究。国内最早介绍日本“过劳死”(在日本也被称作“家庭恐惧症”)的学者是钟爱国[15]和沈清[16],正是他们开启了中国學界研究过劳问题的元年[10]。中国首例“过劳死”索赔案发生在2000年[17],国内较早对“过劳死”案例进行研究并对“过劳”、“过劳死”概念进行界定是在2001年[1,18-19],接着学者们的研究指向过劳的危害[20]和规制措施[21]。随着中国媒体对过劳死案例报道的增多,越来越引起了学界对过劳问题的重视,国内学者杨河清等[22]、黄河等[23-24]对日本研究成果作了大量的介绍和引进后,一大批国内学者结合中国实际从过劳的概念、测量、危害和对策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不同于我国以及日本的研究者,欧美的学者似乎更加倾向于将问题的主要研究方向集中于不充分就业和过度劳动之间的不匹配问题上[25]和职业枯竭[26]上。 时至今日,国内外针对劳动者过度劳动问题从概念、测度、现状、成因、危害及规制等方面均作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财富”,同时也指出了未来研究的方向。
四、国内外过度劳动研究文献梳理和评价
1.过劳相关概念辨析
与“过劳”相关的概念有“过劳死”、过度劳动、过度疲劳、过度劳累、过重劳动、职业过劳等,从这些概念在文献中出现的时间和频率可以看出关于“过度劳动”概念的演变。截至2017年12月23日,利用关键词在CNKI中搜索的文献数量“过劳”为1690篇,“过劳死”2822篇,“过度劳动”为86篇,“过度疲劳”为68篇,“过度劳累”6575篇,“职业过劳”4篇,“过重劳动”0篇。各关键词出现频率及占比情况见图1。
“过度劳累”出现频率最高,“过劳死”次之,其次就是“过劳”,而“过度劳动”和“过度疲劳”出现频率较少,“过重劳动”为0。再从关键词首次出现的时间看,“过劳死”一词最早出现于1990年,“过劳”为1951年,“过度劳累”是1958年,“职业过劳”则是2003年,“过度疲劳”一词出现于1990年。由图2可以看出,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过劳”、“过度劳累”等词条开始出现增加的趋势,到了80年代中期对“过度劳累”的研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至90年代随着“过劳死”概念引进中国,“过劳”的研究加速增长,此后对“过度劳累”的研究呈现下降的趋势。
从图2可以发现,“过劳”问题很早就有人关注,而“过度劳累”属于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的一种自然现象在医学界一直有人研究,而随着“过劳死”概念由日本引进和介绍的增加,学者们和新闻媒体对“过劳”的研究和关注也呈现加速度的增长。但对“过度劳累”的研究却出现下降的趋势,这也说明了学者们虽然对该种“现象”的研究在增加,但是由于概念的转换导致了“过度劳累”关键词的下降,从而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逐渐由医学领域向其他领域拓展,如“过劳”、“过劳死”等概念呈现一致性的增加,还有就是自21世纪初关键词“过度劳动”(与适度劳动相对应)出现频率的增加,这些得益于2012年中国适度劳动研究中心和2013年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适度劳动分会的成立激发和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了“过度劳动”研究的领域,而且把视角转向“过度劳动”。21世纪初对“过度劳动”问题的研究呈现增加的趋势,而且随着我国发展理念的转变,未来该趋势会越来越凸显,同时也呈现出学者们对“过度劳动”这一概念的认同,从文献可以看出“过劳”、“过劳死”更多地出现在新闻报道中,而“过度劳动”一词则更多出现在学术文献中。由此可见,学术界更加倾向于“过度劳动”,但在概念的界定上仍有争议。
总之,早期医学上就有“过劳”之说[26],近现代社会各国频频发生的“过劳死”等的现象演变为社会问题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加深和拓展了对“过劳”的研究。学界同时对“过劳”进行演绎,有过度疲劳或过度劳累说、过度劳动说、职业过劳说。其实,“过劳”是“过度劳累”或“过度疲劳”的状态,是疲劳的累积后产生的效应,对劳动者而言,由于其“时间贫困”
“时间贫困”最早由维克里(Vivkery)于1977年提出,指工作时间超过了某一特定限度而致使休息时间的匮乏,是贫困的一个新视角。[27]使得疲劳不能够及时地缓解而累积到一定程度会使人体表现出的一种“病态”。从这个意义上说,“过劳”是过度劳累或过度疲劳的简称,而非过度劳动的简称[28]。綜合学者们的研究,类似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从医学领域对“过劳”提出的解释,即疲劳蓄积说,劳动者的疲劳不能得到及时缓解而累积到一定程度(疲劳之过度)表现出的一种有别于正常人和病人的一种状态,即“疲劳综合征”。后来有学者们把疲劳分为八种类型
疲劳的八种类型,即生理性疲劳、症候性疲劳、疾病性疲劳、生产性作业疲劳、运动性疲劳、慢性疲劳综合征、脑疲劳、过劳死。,特别指出“症候性疲劳”是最容易导致“过劳死”的一种疲劳类型[27]。过劳死形成的根本所在是过劳—耗竭[3]。
二是侧重心理学的解释,即职业枯竭说,由于工作压力导致的情绪耗尽感(emotional exhaustion)、个人成就丧失(diminished personal accomplishment)和以非人化方式(de-personalization)对待工作对象的症候群[26,29-30]可命名为职业过劳(job burnout)。后来,李乃文和张蕾把“职业过劳”和“职业枯竭”从产生原因、多发生的行业和消极影响所体现的侧重点三个方面进行了区别,指出两者的不同之处[31]。
三是侧重其他社会科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提出的解释,即时间强度说,是个体较长时间处于“超出合理的”[22]或“超出社会平均的”[20]或“超出自己期望”[25]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就业状态。这一解释与“时间贫困”[27]这一提法较为相似。
综上,笔者认为:过度劳动是个体较长时间处于“超出合理的”或“超出社会平均的”或“超出自己期望”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行为和就业状态,这种行为会引起疲劳,而行为的持续会导致疲劳的累积,当累积至不可逆的状态时,便产生了“过劳”,因此,“过劳”是劳动者行为和状态的统一[10],是持续长时间、高强度劳动的行为和“过度疲劳”状态的统一。“过劳死”则是过度劳动最为严重的后果。
2.关于过度劳动程度的测量
由于学科的不同、研究视角的差异,对过度劳动程度的测量方式也有所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传统中医“望”、“闻”、“问”、“切”对疲劳程度的测量,实质上是中国传统医学对“疲劳”的诊断方法。如:早在金元时期,提到脾劳的表现有李东垣著的《脾胃论·脾胃胜衰论》中“……嗜卧,四肢不收”[1]和《兰室秘藏·劳倦所伤论》中的“……懒于言语,动作喘乏[1]。”元代朱震亨在《丹溪心法·内伤篇》和《丹溪心法·耳聋篇》均有相似的论述,且依据症状有所增加,如:“……瘦憔力疲,昏昏聩聩,是为劳聋[1]。”此外还有《内科摘要·饮食劳倦亏损元气等症》中的“……四肢酸倦,面黄肌瘦……”等[1]。清代李用粹在《证治汇补·上窍门》中提到“若疲劳过度……,遂致聋聩耳鸣”;清代《张氏医通·诸伤门》提及“……形体疲劳……致血错行,脉洪多热,口干便涩……”[1]。对肾劳也有论述:如李用粹的《证治汇补·腰痛外候》中的“悠悠不止,乏力酸软者,房欲伤肾也”[1];清代陈士铎在《辨证奇闻·虚损六》中的“人有行役劳苦,动作不休,以致筋缩不伸,卧床呻吟不能举步,遍身疼痛,手臂酸麻……”[1],实质上属于传统医学对“疲劳”疾病的诊断方法。 二是现代医学利用仪器的测量,指出如可以通过生理指标(脉搏和脉压)来测量疲劳的程度[3],在日本也有通过医学仪器和疲劳蓄积和健康影响的调查(如停工率、离职率等)[32]。
三是对疲劳蓄积度的量表测量方法。目前日本在该方面占据主流,如1954年制定的《(疲劳)自觉症状调查表》包含身体性症状、精神性症状、神经感觉性症状三个因子30个项目,1970年左右再次调整改为《(疲劳)自觉症状调查》包含困倦感、注意集中困难和身体局部不适三个因子30个项目,且具体内容有所改动,该版一直用了30多年,深受好评,为了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的进步,在1999年提出重新修订并与2002年改名为《疲劳症状自评量表》——该表包括25个症状项目,分为 5大项目群别,是全球疲劳研究界颇有影响力的问卷之一,并于2003年由张振祥介绍并引入国内[33]。该量表在国内首次试调查是2009年黄河针对无锡某制造业的95名员工进行的调查,并证实此表基本适合中国企业[24]。此外还有日本常用的《身体疲劳部位调查表》《东大式健康调查表》以及日本劳动科学研究院制定的《蓄积性疲劳测量表》,但这些方法的缺陷是需要专业的调查人员或仪器,而且只能了解疲劳状况,很难起到预防过劳的作用。随后,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疲劳程度自我检测表——《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一定程度弥补了这些不足,并由黄河在2009年介绍并引进国内而且做了试测[23]。此后,黄河又于2014年介绍并引进了同时强调预防、职场健康管理和生活方式和谐的日本最新蓄积性疲劳调查量表——CFSI,并进行了试用[33-34]。2011年,国内学者王丹对《劳动者的疲劳蓄积度自己诊断调查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形成了国内首个过度劳动程度测量量表《过度劳动评定量表》,该量表分为两部分,即工作者对疲劳的感受和对工作状况的感受并利用北京市知识工作者进行实证研究,取得了良好的信度和效度[35]。此外也有国内学者独立开发的综合测度疲劳程度的量表——《疲劳自评量表》[36]。
四是以工作时长为指标的测度,其依据就是各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如: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最多一周不能超过44小时;按照国际惯例,每周工作超过50小时视为过度劳动[37]。
五是对职业过劳的测量,如马斯拉奇(Maslach)开发的职业过劳(职业枯竭)量表[25]和李靖编制的职业过劳量表[29]。
以上对过度劳动程度的测量既有用单一的客观的生理指标、劳动者的主观(感受)指标,也有把二者结合进行综合测度,为劳动者过度劳动程度的界定提供了依据(见表1),但由于学科之间的阻隔和文化的差异,人人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国外(尤其是日本)的研究比较早而且较为深入、测量手段丰富,但由于文化和经济发展程度等的差异不一定适合中国。另外,中国传统医学提供了大量的疲劳测度方法,但在客观维度方面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既涉及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关系到各类组织的具体操作层面和个体感受方面。实际上,测量维度、测量指标与测量机制,这三个方面是对过度劳动问题测量的关键,也是预防和防治过度劳动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在开发测量工具时,既要考虑客观维度(如工作時间和工作强度),也要关注主观维度(如疲劳程度),因此在指标的选择上也要注意主客观的结合;在测量机制方面应该静态和动态结合,既应体现宏观上的制度影响也应注意个体的差异。
3.国内外关于过度劳动现状的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的加剧,各国劳动者长期超负荷、超强度过度劳动现象日益凸显,由此带来的劳动者身心健康状况的恶化,甚至“过劳死”现象屡屡发生。因此,穿插在各类相关文献中的关于劳动者过度劳动现状的数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超时、超强度劳动的现状,二是由此引发的身心健康状况的调查,三是关于“过劳死”的报道。这三个方面实际上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1)工作时长。
日本和韩国是世界上过度劳动问题最为严重的两个国家,1980—2011年韩国人均工作时间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据OECD数据显示:在1980—1989年间最为严重,达每年2900小时左右,即使到了2011年达到了最低值,也有2090小时;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年均工作时间一直高于2100小时,至90年代有所下降,到2009年下降至最低值,随后又有所增长[38]。1988年日本总务省的调查显示:有777万人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60小时。尤其是在浓厚的加班文化下,加班成为日本特有的企业文化和生活方式,厚生劳动省曾统计出了一个“过劳死亡线”——即每月加班超过80个小时,据报道日本超过此“死亡线”的比例为23%,“过劳死”已成为日本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美国劳动者自20世纪70年代工作时长趋势逐渐显现[23],英国工人的劳动时间是欧盟成员国里最长的[38]。
从国内来看,超时工作现象十分普遍,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的数据显示:2003—2012年之间,非农就业人员的平均周工作时间为46小时,最高在2005年和2010年达到或超过47小时。2015年《中国医生执业状况白皮书》显示:52.72%的医师每周工作时间在40—60小时,有32.69%的医师每周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更为严重的是三甲医院的医生,有92%的医生需要超时间工作,有72%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60小时,其中职称越高的医生加班情况越严重;《2016年全国农民工监测报告》显示:外出农民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8.7小时,平均每月工作25.2天,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的占总数的84.4%,而且农民工“被迫加班”和“求加班”的现象共存。
(2)健康状况。
有关数据显示,美国每年有600万人、澳洲有3700万人处于“亚健康”状态,日本公共卫生研究所对1000名白领员工的调查发现有35%处于“亚健康”状态。中国劳动者正承受越来越严重的过度劳动[39],如北京、上海、广州白领的亚健康率分别为 75.31%、73.49%、73.41%;2016《中国人健康大数据》显示,七成人有过劳死危险,白领亚健康比例高达76%,真正意义上的健康人不足3%。 (3)关于“过劳死”。
与“过劳死”相关的数据大都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而且近年来有增加的趋势,限于篇幅不再列举。但超长时间的连续工作导致的疲劳得不到及时恢复而引起的“过劳”具有不可逆性[40],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过劳死”。仅从屡屡报道的“过劳死”案例看,虽然存在着健康传播视角下的各种缺陷主要原因是目前对“过劳死”的法律界定缺乏标准。,但“过劳死”问题确实存在,而且在当代中国社会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迫切需要社会各界给以足够关注。
4.关于过度劳动成因的研究
过度劳动的形成既受社会环境、制度设计、技术变革、文化、工作性质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也受个体心理、生理因素等内在因素的影响。欧美学者认为个体特征、工作特征和工作小时状态对过度劳动有重要影响;而日本学者上烟(Uehata)指出五种工作模式
五种工作模式分别为:极度的长时间工作或夜间换班(打乱生物钟);连续的没有休息的工作;高压力状态的工作;高强度的工作;昼夜不停的高压力工作。将导致“过劳死”[41],工作过劳与体能、躯体健康相关的角色能力、活力、社交能力和心理健康存在相关关系[42]。日本人的劳动价值观和传统文化——特别是武士道精神和集团意识是日本过劳死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43]。国内有学者将各因素纳入过劳成因系统,以JD-R模型为基础提出了过度劳动的成因模型[44]和从个体、组织和社会不同层次“输入—输出”模型[10]。
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组织的劳动者其过度劳动的成因有共性,也有差异。其中,三超(超时、超强度、超压力)是共因,而造成这些现象的背后根源各有其自身的特征。中国农民工过度劳动的影响因素有小时工资、性别、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单位类型、职业类型、技能水平、社会保障福利政策、企业管理模式等[39];高校教师的过度劳动的成因有精神层面的因素、文化和行为习惯,他们为了自我实现而多属自愿过劳,也有来自科研、教学、家庭方面的压力,其中对于青年教师科研压力位居首因[45];致使国内医护人员过度劳动的原因有中国人口多、医生少、医患关系紧张、医院的级别等[46],以及医疗量的增长和医疗资源的匮乏、优质医疗资源过分集中、医师工作的特殊性、文化因素等[47]。
5.关于过度劳动危害的研究
英国著名心理学家贝弗里奇说:“疲劳过度的人是在追逐死亡。”“过劳死”就是过度劳动最为严重的后果,给劳动者个人、家庭、组织乃至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国内外学者对过度劳动危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从劳动者个体层面来看,过度劳动对劳动者个体层面的危害通过疲劳的蓄积而产生。从另一角度看,疲劳的产生主要分为身体疲劳、脑力疲劳和疾病引起的疲劳,前两种通过休息可以得到恢复,但要预防疲劳的蓄积。过度劳动会影响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并可能产生各类疾病[47]、影响长寿[48]、影响与健康相关的生活质量[42]、导致过劳死和过劳自杀[46]。从近几年的媒体报道来看,“过劳”导致各种病症如脑中风、心脏病、抑郁乃至引发精神分裂的患者, 已呈现低龄化趋势。
二是从组织层面来看,过度劳动会降低工作效率,不利于组织绩效的提高[9]。
三是从社会层面来看,过度劳动对就业[20]、消费[22]产生挤出效应,对劳动权利产生挤压,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以及影响社会和谐[22]。如2005年,据日本文部科学省的估算,过劳死的经济损失约1兆2千亿日元
2005年日本文部科学省的估算,数据来源于王阳对日本资深劳动科学专家肝付邦宪(KIMOTSUKI Kuninori)的采访,载自《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0年第9期。。另据国外研究统计,过度劳动在美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每年3000亿美元[22],欧盟为1100亿欧元[22]。在中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的过度劳动会降低其生活满意度,影响其城市融入感等[49]。
6.关于过度劳动规制的研究
日本很早就意识到过度劳动问题的严重性,1994年,日本劳动省正式把“过劳”列為职业病的一种,“过劳死”被写进了日本的法律[50];2001年12月日本出台了脑血管疾病和虚血性疾病认定基准
该基准指出,“发病前 1 个月加班超过大约 100 小时,或者发病前 2—6 个月内平均每月加班大约超过 80 小时的时间外劳动被认可的话,能判定工作和发病有强的关联性”,再次强调了连续长时间劳动与过劳死的关联。;2002年4月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了《防止过重劳动导致健康损害的综合对策》对员工的劳动(加班)时间做了规定并于2006年作了重新修订,增加了员工健康管理等内容。此外,2001年日本文部科学省组建“疲劳项目研究班”、2004年由大阪市立大学建设的“疲劳克服研究教育基地”、2005年大阪市立大学医学院的“疲劳慢性门诊”以及2003年结成的以产学研结合的疲劳量化的研究体[22],2016年10月通过的《预防过劳死等对策白皮书》中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预防措施,日本政府立法每年至少有5天的带薪休假并且每年加班超过80小时的企业将向政府作出解释等。
美国劳工部规定,工作每周超过40小时有资格向雇主领取工资1.5倍的加班费,而且美国公司运用“弹性工作制”和EAP给员工减压和满足员工需求;欧盟各国均有针对员工过劳的对策,如英国没有加班费的概念,但规定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8小时;法国有劳工部和还有劳动时长进行有效监督的专门的劳工司法机构,并规定每周工作35—43小时,需支付工资10%的加班费,超过44小时,需支付工资50%的加班费,此外劳动者一方还有精通劳动法的专家予以帮助劳动者解决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德国劳动法则规定:除医生、警察、护士、金属工业和货运业等行业外禁止在周六、周日和夜晚工作,对加班费的支付则由劳资自行商议而且工会力量非常强大,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25]。此外,欧盟各国制定《安全与健康工作法》要求企业为员工强制提供健康及心理支持。 中国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加班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加班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的工资。
从个体层面,建议提高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水平[39]、注意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管理[51],此外还有强调劳动者个人的维权意识、参加体育锻炼等措施;从组织层面,有强调工会的作用[52]、强调组织内部管理[39];从社会和政府层面,强调立法和减少工时[22];也有跨层次的规制措施,如个体—组织—政府“三层过度劳动对策模型”[50]和生理—心理—制度保障过劳死的三阶预防机制[53]。
7.对不同群体过度劳动的研究
目前,学界对劳动者过度劳动的研究逐渐转向不同群体过度劳动问题的研究,有针对医务工作者的[46-47]、高校教师[45-54]、农民工[37-39]、知识工作者的[50]等。针对其他类型职业劳动者的过劳问题媒体报道较多,但学术研究阙如,这也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
五、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首先,从学科领域来看,早期集中在医学方面的研究较多,近年来学者们从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也呈现增长趋势。虽然学科间的融合初现端倪,但融合的深度和广度远远不够,因此加强学科间的交叉研究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
其次,从针对过度劳动不同群体的研究来看,知识型员工、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农民工、医务人员等的过度劳动问题都有所涉及,他们的过度劳动有共性也有其特殊性。存在的问题是对每一类人员的过度劳动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
再次,从研究者的角度看,国内的研究大部分是“单兵作战”,没有形成良好的研究团队,每个学者的研究存在“自说自话”的现象,导致研究不够深入、成果質量缺乏高度、难以达成社会共识,在规制过度劳动方面所起的宣传效应和为政府作为决策参考的成果不够分量。
第四,在过度劳动的概念和程度的测量方面,概念没有统一,国内测量手段匮乏。日本已经有了很成熟的量表和测量方法,但由于国情不同、文化的差异,导致过劳的深层次原因有别,不能照搬。因此,亟须进行多学科交叉开发一致认可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测量工具。
第五,在过度劳动的成因和规制方面,从劳动者个体层面、组织层面和社会层面的探究较多,可以说,方向是正确的,但成因不系统,规制措施操作性较差,很难应用于实际中对过度劳动的预防和防治,研究者必须考虑社会、组织和个体不同的层次进行多学科的交叉,符合中国的国情,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过度劳动的形成机理,从而提出科学的规制措施和对策。
第六,对过度劳动的有效规制最终要落实到法律法规、组织的管理机制、社会文化等。中国在2016年《人民日报》和《新华社》两大媒体曾经痛批“无节制”的加班,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和五大发展理念的提出、“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表明了中国高层对“过度劳动”持反对态度,但有效的规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法规。目前,中国依然处于学术界的研究和新闻媒体的宣传层面,这方面有待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如在日本除了学术界的研究外,针对过度劳动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并上升到法律、政府和产学研合作等多个层面[51]。
最后,正如日本的传统文化和武士道精神是引发“过劳”和“过劳死”的重要原因[43],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也同样在“过劳”问题上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如“勤劳致富”“勤能补拙”“劳模精神”等。如何构建适度劳动文化体系并在全社会达成共识是针对中国劳动者“过度劳动”问题研究的另一个方向,不仅可以用于繁荣中国的文化,实现文化自信的途径之一,也是从根本上抵制和预防“过度劳动”的一剂良药。
六、结语
劳动不是人类的唯一需求,过劳也不是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有秩序的奋斗才是速度最快、效果最好的奋斗,让过度劳动不要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专利。从古至今,任何时代和任何民族无不把健康视为人生的第一需要。苏格拉底曾说:健康是人生最可贵的。马克思也认为:“健康是人的第一权利,是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前提,也是一个历史的第一前提。”世界卫生组织《阿拉木图宣言》语:“健康是人类一种基本需求和权利,达到一定的健康水平是全世界共同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标。”我国著名教育家张伯苓也说:“强国必强种,强种必强身。”因此,劳动者的过度劳动问题必须引起包括劳动者个体、各类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让“过劳”不再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为加快“健康中国”战略的实现,为践行科学发展观和五大发展理念扫清障碍,为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