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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思考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4-0317-02

  一、公民法治意识的概念

  法治意识,是指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是符合法治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看法以及对法律规范的认同的自觉程度最高的一种意识。

  法治意识是与法治社会对应的法理学范畴,它所反映的一种基本态度是民族意识在法律和基于法律自身的认知过程,体现在对法的本身和功能的方法和确定、依赖的程度。法治社会能够得以实现是因为法治意识,因为只有所有人有对社会共同价值的普遍认同,有了社会公正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判断,这个价值判断使遵守法律的的人按照法律的规则办事,才能形成一定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实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社会转型,导致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不可避免地在社会结构变化中联系其他关键要素的变动。通过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来了解中国变革的规律,公民法治意识的薄弱导致有许多问题的存在。

  (一)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的现实问题

  1.公民权利意识匮乏。公民自身缺乏法定权利知识,造成消极的态度来看待法律,但没有认识到其实法律也给予了公民许多的权利。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是合法的权利,更不知道如何使用,不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怀疑法定权利的真实性,不懂得如何正确使用实现自己现实利益的法定权利实,所以,定然会使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受到阻碍。

  2.法律本身及司法是存在问题的,这导致公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从而尚未形成其应有的权威。我国的众多法律法规并没有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他们不懂法,对现代法律中所蕴含的价值没有认同感,更不信仰法律,所以表现出了对法律的疏远、规避和不认同。我国社会生活重视政策而轻视法律,使社会公众更加认同政策决定,而藐视法律。法律行为的公正形象一旦处于被动,人们就产生不了完善的法治意识。现代法治的真正实现,将使人们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实施恰当的法律行为。

  3.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西方法律思想完成了其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而中国传统儒家礼法思想却无法很顺利地完成这一转变。“‘人治’观念强调管理者的‘德性’,主张‘贤人政治’,认为治理国家的好坏在于‘圣君清官’,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法律视为帝王君主实现统治的工具,这就极大地阻碍了法律权威的确立和法律意识的形成。”[1]纵观中国社会发展改革历程,也许问题的实质在于儒家礼法思想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过于纠缠。与此不同的是,在西方法律史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随着法律技术化程度的提高,两者之间逐渐形成了相对清晰地界限。

  (二)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培养现实问题的原因分析

  法治是我们不可动摇的历史选择。在法治传统缺乏的前提下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其本身就具有挑战性。除了正视我国在公民法治意识培养进程中所面临的诸如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积极态度与消极心理并存、法权意识与法律适用失衡等现实问题,更重要的是要理性地分析产生相关瓶颈因素的社会历史原因或主客观作用机理。

  1.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当西方文化冲击我们的时候,我们这个民族必须同时摆脱千百年来业已根深蒂固的文化心理惰性和麻木愚钝的精神状态。这就导致了近代中国人走向世界的历程,相比世界上任何古老的民族必然是一个充满痛苦的内心冲突的、异常曲折艰辛的精神历程。由于伦理与法律规范相混淆,在纲常伦理支持下封建专制的合法性更显着著,在西方社会意识中产生的宗教相异,立法文化中不可能出现一种判断标准和正义标准,因此就不能生成具有法律至上理念的法制意识。

  2.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决定。“每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式现实的基础,每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2]中国独特的统一的社会形势是由其一元的社会结构决定的。即使古代社会存在某种具有共同利益的社会集团,其的主体地位和相对独立性也无法得到延展,人们只能选择一种在礼法范围内的合乎伦理道德的途径去保护自己。这是因为,封建帝制高于一切,不能产生具有公平地分配和调整各种利益的工具性价值的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

  3.我国社会法律生活的失调。“虽然中国制定了很多的法律,但人的实际上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往往情况是,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3]根据哈特对法律规则的内部观点和外部观点的理论剖析,人们对法律内在规则的认识是一种自觉能动的接受并运用的意识状态,对外在规则的认知或观点是一种从主观上接受却又静观其变的行为状态,而通过理性的观察所得到的规律可以推测出偏离法律规则都将受到惩罚。

  4.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缺失。所谓的道德资本,从内涵上,它指的是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以传统习俗、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的主要手段,能够有助于创造剩余价值,以此来实现经济物品保值、增值的一切伦理价值符号。“一个不懂得遵守法律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践行道德的人,法律意识是道德素质的基础部分,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有利于道德素质培育。缺乏包括法律素质养成在内的道德素质培育是不全面的。可见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道德素质提升起着重要作用。”[4]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成长和培养,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理想道德方面的精神生产,需要公民道德教育的积极跟进,以促进社会道德和社会文明的发展。   三、提高现代公民法治意识的路径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全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绘就了“法治中国”的路线图。这体现了中央对于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刻认识,必将推进依法治国迈上新征途。

  (一)确立法律权威,确保司法独立

  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01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了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树立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治国的权威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表现,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公民必须要尊重法律、依法、用法,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用制度来确保司法独立,用法治事实告诉公众法律在社会中至高无上的事实。我们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制,正确处理党法关系、政法关系、民法关系,以确保司法独立。

  (二)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文化

  文化是民族的基因,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生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之中。培养以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为核心的法治文化,是推进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实施依法治国是在法治实践中培养和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要大力开展学校普法、社会普法等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渐提高公民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1.大力开展学校法治教育,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的成长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为达到社会化目的将学校设立成学习教育机构,学校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学生拥有较高的法治意识以及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对我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和推动中国法制进程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升整个公民的法治意识。普法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来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法律知识,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已权益的意识。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基数众多、法制意识相对薄弱的国家,普法宣传对提高全民族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拓宽公共治理渠道,引导公民依法有序参与

  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治理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法治意识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更是社会善治的基础。

  1.提高公民依法参与公共治理中的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参与意识是指让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公共治理活动中的参与者和合作者,在公共治理中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依法参与公共治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参与有利于促进国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和可实施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政府形象。

  2.在公共治理中培养公民法治的自觉性。公民法律自觉就是公民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违反法律,不触犯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福利也继续分化。公民是依法参与公共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自身利益和影响公共政策有生力量表达。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的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各项依法治理工作,为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和全面发展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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