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背景下的行政人员道德建设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国家政府部门的行政人员,在我国公民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国家政府赋予他们权力,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护利益,让人民群众的生活相对安稳幸福,所以有人称他们是“人民的公仆”。
同时,执掌权力的他们又是“不安分”的,若没有优秀道德素养的支撑,他们将很容易滥用权力,故而强化行政人员的道德建设是极为必要的。
1 我国当下治理国家所坚持的治理体系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会议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样一个名词概念,这一概念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呢?简单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指国家管理者运用多种手段、多样思维,竭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以及规范化,继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具体效能。
断定一个国家是否拥有现代化的管理体系,就必须从公共权力、民主化、法治、效率、协调五个方面入手,多角度、深层次理解“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概念内涵,以此推进我国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程序化。
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一文,也较为明晰清楚地论述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基本内涵。在他看来:国家治理体系就是以党的领导为导向的多种国家管理制度体系,各制度机制之间相互协调、互为运作又紧密相连;国家治理能力则是国家管理者运用多种武器制度管理国家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仔细分析可得,此说法是站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立场上所言明的,但又恰到好处地融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色彩,极大地满足了我国国情,适用于我国所运行的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
2 目前我国行政人员道德失范的问题现状
众所周知,为有效提升和发挥我国现行的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的价值作用,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定并颁布强化政府部门行政人员道德建设的有效机制,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目前,我国行政人员道德失范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行政人员道德能力和行政权力能力不可兼
据笔者了解,不少政府单位的某些行政岗位存在这样一组矛盾关系,具体表现有两种:一是部分行政人员对自己严格要求,道德修养水平较高,但长久不得重用,原因在于这部分行政人员要么不愿与所处环境相为谋,要么在看到丑恶现象后选择脱离政府管理;二是部分行政人员拥有较大的行政权力,但道德水平却极低,他们沉溺在自我私欲的满足中,完全把公共权力当成了给自己敛财、谋权的工具,导致行政人员道德失范问题严重。由此可以看出,行政人员道德能力与行政能力的不对等性,成为道德失范问题现状的一大表现。
2.2 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功利面前变得扭曲
我国政府部门要求,政府行政人员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职业道德价值取向,努力保证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竭力实现公共行政利益的最大化。现实情况是,不少行政人员奉行“个人利益至上”,把个人利益权力的占有作为最大工作目标,将手中掌握的实权作为资本,下放给企业或个人一些权力,丝毫不管他们拿着权力的权杖“做什么”,自己只顾收取高额回扣与暴利,可见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在功利面前变得扭曲无下限。
2.3 行政人员执拗坚持片面的“效率优先”法则
快节奏的生活让人们十分注重“效率”,政府部门工作亦是如此。政府部门内的一些行政人员,他们在利益的诱使下一位追求“高效率”,使用权力时会不自觉趋向于靠拢“最快、最优、高效”,所以短期内会取得经济增长与有效回报,但却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与进步。此外,政府行政人员道德失范的问题表现屡见不鲜,譬如行贿受贿、渎职、乱拍板、搞形象工程,等等。
3 基于国家治理背景下强化行政人员道德建设的制度路径
3.1 坚守正确行政理念,推动政治体制革新
从某种层面上来讲,行政人员道德失范的本质就是政府行政人员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利用公共权力满足个人私欲,进行一些非公活动,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单位必须坚守正确的行政观念,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创新。
一方面,政府部门在推进体制改革时,必须贯彻和确立党的指导理念,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观念做以限制,譬如限定权力不可无限扩张、限定权力施行下限等,对行政人员的个人工作行为进行明确限制,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权力的滥用;
另一方面,行政人员要自觉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正确行使自己手中所掌控的公共权力,坚持科学发展观,坚信“中国梦”的完美实现,诚实守信、理性正义,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加快我国政府政治体制的革新进程。
3.2 建立完善双重制度,全面开展道德监督
此处的“双重制度”指的是道德赏罚制度与行政道德监督机制,国家政府从这两个制度层面入手,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全面开展行政工作的道德监督。
一方面,道德赏罚制度坚持“赏善”和“惩恶”,“赏善”就是直接肯定和赞许拥有良好道德行为、道德品质的行政人员,在肯定赞许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努力发挥激励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优秀行政人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而“惩恶”就是对道德失范行为和个人给予严格的批评与处罚,或是物质处罚,或为精神处罚,一定要给当事人警醒。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实现道德自律和他律的统一,从根本上规范和约束行政人员的行为,提高他们的道德品质水平,从而有效消除行政人员道德失范问题。 另一方面,国家政府要完善行政道德监督机制,自上而下、自内而外的强化道德监督,充分调动和发扬人民群众与社会舆论的巨大力量,让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受到来自各界的关注与监督,以此遏制行政人员的道德失范行为。
3.3 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致力于道德法律化
除了以上三条路径以外,政府部门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致力于道德法律化的建设,让道德品质在法律范围内有所提升,让法律在道德范畴内得以升华。
所谓“道德法律化”,简单来说就是把一定的行政道德观念、规范和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让其看起来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本质上就是指对道德立法。
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手段,是因为人的自觉性都是相对有限的,要想人一直严格遵守某一规范守则,就必须在其内心树立起明确的社会道德信念,让他们学会自律,而这个目标的实现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强制性的道德举措维护,方能保障成效。
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在全单位推行道德立法,将一些基本、直观的行政道德要求纳入法律范畴,从而将这些观念渗入到行政人员的思想理念中去,最终使得行政人员的行为举止在思想理念的支撑下得以调控,从而达到既定的目标。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于国家治理背景下强化行政人员道德建设绝非易事,它需要政府部门给予制度支撑、行政人员予以实时配合,这样才能真正加快行政人员道德建设的工作进程。当然,整个道德建设过程必须建立在准确理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概念的基础之上,同时尽可能充分挖掘行政人员中的优秀者,鼓动他们发挥自身的模范带头效用,杜绝自身的不良行为,由此引发集聚效用,确保政府行政的健康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