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性构建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如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其蕴含的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简称为“五治”)的新要求,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式。而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于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坚持什么样的伦理原则,以及如何摆脱面临的伦理困境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前提,而构建政治伦理、法治伦理、自治伦理、德性伦理与智治伦理的途径成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核心命题。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原则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的重要载体。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调动各方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公平分享社会资源、治理成果和政策结果,尊重和保障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理权益。这既是一个具有厚重伦理元素的伦理话题,也是一个关乎人民幸福安全满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政治课题。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它为治理共同体行为理性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提供基础性条件。由此,共生共在、公平正义、协商共治、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要素和伦理原则。
(一)逻辑起点:健全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与伦理的价值整合点,除包含深刻的市场经济伦理精神外,还需要伦理品质与法律秩序为市场经济的社会合理性提供有力注脚。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中,经济与伦理、法律与伦理是共生共存共融的,其结合点是利益,载体是质量。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换言之,经济基础决定包括伦理道德在内的上层建筑。契约与规则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正规手段,实现经济—伦理的共生互动以及处理好法律—伦理的关系,解决秩序与竞争、权利与自由的问题,需要以法治来维系、用完备法制来保障、靠伦理道德自觉来实现,而“信用”“信任”“信仰”是其伦理奠基。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运行要求所有治理主体具备契约精神并有效执行契约,完善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也就是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全程贯彻契约精神,遵循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一是信息输入输出依赖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生存环境的相互作用,因而要营造遵守契约和高度负责精神的“守信用”氛围。二是过滤社会治理共同体周边环境产生的信息,形成标准化信息并传递到输出端,产生一种“默会的知识”和良好的“信任”关系,提高合作效率。三是制定人的全面发展与美好生活需求相适应的经济伦理规范。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强调“人人”(包含“为了人”“依靠人”)的基本属性,用质量伦理规范引领社会治理活动以及由此而延伸的人生价值与社会价值,彰显共产党人的信仰特质,形成“革命”“正确”“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形成“主义信仰”“政治信仰”“民间信仰”“法律信仰”“道德信仰”“思想政治信仰”“理论信仰”等。
(二)价值旨趣: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秩序
在新发展阶段,社会治理现代化要以公平正义的伦理观念为基础,制定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认可并遵循合作治理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形成具有良好秩序的合作治理模式。首先,要树立公平正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价值观,制定道德规范体系标准。我们要不断筑牢网络安全、生化武器、科技创新、人工智能等伦理秩序堤坝,解决违背人类安全利益的伦理问题,让社会治理模式和共同体成员在公正的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形成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其次,要创制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共同体意识和伦理机制,把准伦理机制建构的评判尺度,更好地推动伦理规范的教育教化。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其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既需要法制监控又需要新的伦理文化支撑,还需要找到符合中国特质的、体现“三新”(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要求的社会秩序原理和控制模式,更需要强调共同体行为的下限与上限,即被要求与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去做或不做的行为。因此,我们制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制度时,需要把握共同体运行的经济性尺度、心理性尺度、社会性尺度和时空性尺度。最后,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用充足的物质基础保障人们基本权利、行事规则、机会获取、权益分配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实现权利分配的公正、机会分配的公正、利益分配的公正、执行规则的公正等,激发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干事创业的活力。
(三)核心要件:建构协商共治的行政伦理范式
随着知识化、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等被引入社会治理领域,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能有效促进行政伦理范式向社会规范伦理或政治伦理转型,基于多元主体共治的共识价值逐步形成,公共服务伦理、共治伦理成为其价值中心,大众传媒成为共同体伦理的外生性监督主体。因此,我们要通过公民共同参与社会事务协商,利用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共同去解决社会治理问题。首先,要树立公共服务伦理的行政理念。新时代由于信息获取的“柠檬效应”逐步缩小,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信息拥有呈现对称性发展趋势。在双向透明化过程中,日益开放的“社—政”关系完善了合作博弈并存的“社—政”制衡机制,强化了公共性特点和服务性职能,加速形成了以共同体为需求主体、以服务公民和服务社会为核心内容的公共服务伦理。在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由聚集形成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呈现多样性,这种多样性强调的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及其活动的不同,以及各成员在复杂适应系统中承担的角色,从而使共同体理念与服务理念更加深入群众。其次,建立契约型共治伦理模式。网络化社会和数字化生活日益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存环境,这促进了共同体需求的多样化。而民意表达平台与信息共享局面使决策逐步走向透明化和社会化,为公共服务伦理提供了技术手段与内在可能。信息社会加速了不同治理主体之间共治伦理的兴起,从而形成一种讲诚信、重契约、负责任、有公信力的共治型模式,并形塑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模型,逐渐形成契约型共同治理的社会规则与伦理。再次,形成权力监督与社会监督并存的伦理监督机制。信息社会迅速便捷的信息传递模式、信息的透明化特征与独特传递平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使行政伦理监督的大规模社会化参与成为可能。以网络为代表的大众传媒成为监督的重要政治力量以及社—政互动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并延伸了监督形式、深度与广度。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社会化监督丰富了现代伦理监督手段,电子政务、智慧城市等信息化建设工程促使监督主体多样化和社会化,促使公民、政府把社会治理当成共同责任并达成正面共识。最后,要推行平民化和权力共享化的行政伦理。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通过信息平台表达民意,形成民意合力,提高参与影响度,这有利于推进公民主体自治或自主参与社会治理,而信息社会为公民参与治理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提供了技术前提。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公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形成权力与利益博弈的社会参与模式,这有利于促进人们更大程度参与共同体内的社会凝聚、社会包容、社会赋权、社会经济保障等社会与经济生活,提升其福利和潜能。
(四)人格指向:完善责任共担、价值共创的公民伦理道德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系统由大量快速活动着的行动主体(如公众、NGO、第三方机构、草根组织等形态各异的适应性主体)组成,这种多样性使社会治理活动不会保持某种固定的构型,但又保持着很强的协调性。因此,全面深化改革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看都需要保持协调性,使信息、产品和资源的输入、输出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产生复杂的流,并体现为创新行动的非线性特征,最为重要的是协调大量具有主动性的社会治理元素,形成具有共担责任、共创价值人格指向的聚集主体与适应性主体。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强调,共同体在价值上优先于个人,共同的善是连接个体与共同体的精神纽带,公民德性是实现共同体的善的内在条件。恩格斯指出,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不仅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更是经济关系的产物。“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而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以马克思主义伦理观为指导,强调把社会关系放在首位,其所追求的人格指向是通过不断创新责任传递,倡导共创共担共享的公民伦理道德,在推进秩序与活力的动态平衡中解决个人与共同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与需求上的冲突。在高度不确定且高度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应正视且理性对待公民道德缺失问题,用马克思主义伦理观指导共同体做出正确的行为,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以责任共担、价值共创为人格指向的整体行为规则与观念。社会治理共同体要通过调节新型社会关系形成行为准则和观念,逐步构建与新型社会关系匹配的公民伦理道德,有效推动道德理论的根本性变革。
(五)目标导向:形成共建共享的组织伦理气氛
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聚集城乡社会力量,促进共商共治与共建共享,其组织伦理既需要有通过舆论和教育方式影响员工心理与意识的善恶标准,又需要有通过规章习惯等成文和不成文的形式调解组织和员工行为的行为标准。具体而言,首先要培育伦理认同意识。我们要发挥伦理型文化的独特资源优势,形成积极的角色外行为,把握好“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时代命题。为更好地在社会治理领域“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急事、办难事”,我们要抓住社会治理共同体认同的价值取向与思维“密码”,把握尊重人权、关爱人性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伦理认同“基因”,通过社会治理要素融合而夯实文化融合和精神同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其次要构建融民族性、历史性、社会性和时代性特质于一体的伦理精神。新时代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具有伦理道德的中国话语与中国理论,需要把握好自在自为状态的“伦理精神”这一时代命题。在建构社会治理体系时,我们要确立“伦理之于道德的优先战略,精神之于理性的优先战略,伦理精神之于道德理性的优先战略”,并坚持“人民至上”“共生共在”“协同共享”的伦理精神。在新发展阶段,我们要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伦理精神,有序引领共同体的知、意、情持续走向真、善、美,让社会治理共同体能够始终保持不忘本来的定力、吸收外来的活力和面向未来的张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最后要增强组织伦理氛围的调节功能。根据维克多(Victor)和库伦(Cullen)关于组织伦理氛围是“对具有伦理内容的典型组织实践和程序的普遍看法”的定义可以推断,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致力于让共同体成员保持积极沟通并制定明确道德标准,从而形成一种以道德为特征的组织氛围。一方面,通过制定或执行道德规范和指导政策,用强组织规范和约束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提升组织可信度与领导者公信力,影响非伦理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奖惩制度来筑牢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的界限,通过双向沟通传达组织道德期望,形成共生共在、共建共享的道德规范,以加强领导者可信度与公正力,约束非伦理行为,并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角色模型的有效性。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的伦理审思
发展和安全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诉求,也是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中之重。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秉持为高质量发展创造公共安全环境、以公共安全促高质量发展的理念,让公共安全和高质量发展两个目标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当前我国已经积累较为丰富的经验,如“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周期管理”“精细化管理”等,为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就政府如何动员社会力量,将制度、资源和技术等要素有机融合,以及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如何演化、适应、凝聚、竞争与合作并提供协调一致的综合,如何在创造多样性和新颖性发展的同时确保各方面安全,我们需要认真审思其当前存在的挑战与伦理风险。
(一)嵌入式治理伦理审思
嵌入式治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党建、制度、社会资本等要素主体是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场域,我们要通过信息技术、需求、法律等对场域内治理要素赋权。然而,当前政府自律与自觉、社区自治与自信、居民自主与自强在高度复杂且高度不确定条件下面临较大的挑战,既难以实现党建引领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制度供给与服务需求的有效契合、社会资本与法律规范的耦合发展,也难以从整体上塑造“人人有责”的共同价值伦理认同,优化“人人尽责”的集体行动伦理规则,建设“人人享有”的利益共享伦理秩序。
嵌入式治理强调执政党运用自身组织资源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施加影响,并与多元治理主体形成横向、平等、网状式服务的工作方式。嵌入隐含着共生共在与共享成果的理念,是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因素发挥合力的结果,但在整合场域各要素的实践中,推进各主体之间有机融合、良性互动的创新较少。因此,新发展阶段嵌入式治理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虚拟+实体+智力”的嵌入模式未能有机融合,同时还表现为嵌入认知、嵌入结构、嵌入关系、嵌入渠道的困境以及嵌入政策与制度供给不足。嵌入式治理伦理风险是由社会治理共同体系统内外各要素在实践中互动耦合而成,既有系统内客观存在的治理结构等源发性因素与主观判断形成的社会风险感知因素,也有治理生态环境等系统外其他因素。从生成性视角看,获取社会支持和资源供给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与社会各要素不断交互的开放大系统。随着治理实践活动的扩展,囿于现代技术不确定性、主体认知结构局限性的共同体成员在智能标准与价值标准的动态演变中容易产生伦理风险。从治理价值层面看,嵌入式治理强调运用相关方法推进公共治理,满足社会需求。公平正义、秩序稳定与社会活力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所追求的的核心价值,而本质上相互独立的价值追求容易在治理实践中形成伦理风险。
(二)“经济增长-全面发展”伦理审思
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伦理基石,发展伦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价值支撑和实践指引。然而,伴随着“经济增长”主导发展观和自主意识的迅速发展,治理领域产生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和发展张力,使社会治理陷入伦理困境,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质量和进程。“经济增长-全面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新自由主义追捧的帕累托排序、自由偏好、权利博弈等问题。一是追求经济的最大增长不一定能导致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的最大福祉。如果发展主义的经济增长单因素决定论主导政策取向和制度设计选择,就有可能忽视伦理意义,奠定共同体成员的“不在场”基础,从而给社会治理共同体带来生存困境。二是以偏好满足作为自由依据并不意味着对社会治理主体的最大尊重。三是契约关系下的权利博弈不一定富有正义活力并推动社会发展。现代化治理脱离“道德的轨道”,既可能导致超越伦理规则的“野蛮式发展”,也可能导致不可持续的“破坏式发展”与权利不对等的“剥夺式发展”,还可能导致不讲公平的“垄断式发展”,严重威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
“经济增长—全面发展”伦理困境是由于在谋求“增长—发展”时偏离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口、环境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忽视了整体性、综合性、内生性和以人民为中心等特征。因此,我们要在高质量发展基础上融入发展伦理的考量,协调传统伦理和生态伦理,彰显社会内聚力量的伦理关怀,从“目标-价值”“控制-选择”“原则-意义”维度规范人与发展的关系,即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只有社会治理共同体融入人的发展这一衡量标准,基于应对生态发展困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人的发展和生产生活创造有利条件,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只有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人们需求变化,创新包容性发展模式,全面拓展共同体发展,才能更好地消除由于制度、政策、权力运作而带来的弊端,解决社会治理合作的主观愿望与行为冲突的问题,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向善和行善的追求。
(三)人工智能伦理审思
新时代合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合成生物学、神经技术、纳米技术等新兴科技,并迈向制度化的人工智能伦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不可或缺的重要课题。在智能化时代,共同体治理技术化和人机共生是常态。然而,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结构和共同体运作过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可能会因为自身系统内外多重因素互动与偏爱智能技术而失去伦理规制。不可逆的现代技术在某种程度上支配人的社会行为,挤压着劳动、科学、人类生存的发展空间,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方向。
具有深度学习和自我改进功能的人工智能在嵌入治理中带来了公平损益、责任模糊、技术依赖、参与弱势等伦理风险。首先,人工智能开发者潜在的价值偏见,智能算法规则不透明不公开的程序和过程,不同层级之间因发展能力、资源占有程度与社会影响力的巨大差距而形成的“智能鸿沟”等,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正预期带来挑战。其次,人工智能技术模糊性带来的责任伦理风险使责任主体与责任边界模糊。再次,技术依赖制约人、组织、决策的自主性,影响自主性人格的形成。最后,技术主导下的公民参与弱化、分化,治理权力技术化、资本化催生“超级权力”。
人工智能伦理困境是由于我国伦理原则以及技术安全、数据治理、可问责性等治理机制,与人工智能治理、高质量发展人工智能衔接方面存在偏差,人工智能创新与风险未能实现动态的平衡。这种风险既有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引发的安全风险,也有人工智能系统和数据因为恶意行为或遭遇意外情况受损给系统运行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既存在可持续发展、人机关系、研究者多元化和中立性要求的缺失问题,也存在通过伦理设计标准提高公众伦理风险感知能力、技术伦理风险锚定问题以及技术与伦理之间的主体争议问题。
(四)信用伦理审思
诚信道德、信用秩序与征信体系与信用,是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信用问题治理的伦理基石。网络的发展为信用问题治理提供了新工具,它建立了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的平台。然而,网络迅猛发展与市场经济演进的“匿名交易”制度,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生存方式,使人们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决多元社会利益主体共治问题等方面存在认知偏差,也与信用伦理发生了冲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解决网络时代面临的政府、社会与经济领域的信用问题。一是契约信用基础不牢,政府面临着如何在新环境下针对多元主体共治及时转变治理模式、如何利用网络优势提高行政效率赢得公众信任的挑战。二是网络时代公民人格信用、社会信用文化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在伦理诉求存在偏差。三是经济视角下“经济人假设”“市场自我治理信用问题”观点对于道德的忽视,与社会治理共同体信用伦理存在偏差。
信用伦理困境源于与网络时代匹配的制度法规尤其是政府信用伦理的监督机制不健全,行政人员缺乏应对网络舆论的能力,政府职能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现象,政府行为在某些范围内存在自由裁量的随意性,部分行政人员道德异化,政府信息不透明与网络传递可能存在的风险。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法律和信用的维护,其中信用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逻辑遵循“利益至上”的原则,网络时代失信竞争不可避免,市场“嵌含”于社会之中,制度保障、规则安排、数据信用、政府支持等未能发挥合力,企业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未能实现有机协调。
(五)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伦理审思
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社会治理主体合作时,公共安全不仅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集中反映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间伦理关系的核心要件。然而,无论是在网络、生物、科技还是在信息、环境、经济等领域出现失控性、社会性、侵权性、责任性等风险,都极易引发社会治理领域的公共安全风险伦理问题。
社会发展伴随着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伦理领域面临如下困境。一是公共安全问题范围不断拓展,从城市化走向国家化再迈向全球化。二是诸多私人安全问题不断进入公共安全领域,且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私边界日益模糊化导致私域问题公共化,使公共安全治理呈现出新的迷茫状态。三是人们对公共安全问题的介入方式发生变化,以确定性为目标的理性管理与以不确定性为特征的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本质性冲突。因此,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安全呈现出高度的流变性和不确定性状态,我们必须审慎应对公共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既要极力防范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又要防止被公共安全治理所反噬。
安全风险治理伦理困境是由于在多次“脱域”过程中,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全球化重塑了公共安全问题,社会化大生产与全球人口大流动放大了公共安全问题的危险性(如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各国被绑定为一个安全命运共同体。“地理上的非连续性不再重要,因为‘速度—事件’笼罩着全部的地球表面,它把每个地方几乎都变成了同样的‘速度—距离’,使所有的地方都彼此接近。”新发展阶段,我国社会多元主体的信息安全治理问题日益凸显。从技术供给角度看,占领知识先机就意味着掌握了全球性标准与信息安全命脉;从技术消费角度看,电信诈骗日益国际化,网络恐怖主义呈现出无边界性。在信息安全威胁面前,任何国家的主权性抗争都无法改变其全球化趋势。
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伦理化途径
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充分释放制度活力、市场活力、社会创造力。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针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存在的多维伦理困境,我们要不断促进“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的融合,发挥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的作用,引导多元治理主体表达意见和偏好,培养主体意识,发掘治理知识和智慧,调整利益矛盾和冲突,打破治理主体互动时空限制,降低互动成本。同时,拓宽参与维度及渠道,规范公共价值伦理导向,构建“社会的”社会治理,筑牢数字治理的技术根基,奠定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的坚实基础。
(一)利用“党建+”,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伦理是指在社会治理领域调整共同体成员之间政治关系和政治行为的规范,对化解嵌入式治理伦理风险起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共产党从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入手,以维护人民安全为宗旨,把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判断标准,要求各类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合作、引导等方式达成共识,促成社会治理领域交流合作。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采用“党建+”的方式,推动“契约化”共建,发挥共同体成员的积极性、主体性和创造性,“团结”“联合”各方面社会力量,促使社会治理主体纵向“协作”、横向“联合”,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适应性、包容性和创新性。首先,充分利用“党建+制度化”,共建“连心桥”。邓小平从伦理道德意义上评价制度,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事实上,制度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正义是建构社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把“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全方位融入社会治理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通过责任共担与资源共享,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强调制度引领发挥其优势,不断推进与之配套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实现从“事”到“制”的转变。
其次,积极开拓“党建+网格化”,共建“全覆盖”。我们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通过党组织红色网格、党员中心户与社区综合网格群所蕴含的伦理追求与道德理想,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与治理效能。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建立起党建引领网格治理的全面覆盖体系,整合各类资源,利用党组织的优势,统揽全网治理力量,在教育养老助残公益事业、环境保护等领域,通过精准发力做到在“网”中尽责、“格”内服务,解决矛盾无时差,实现从“事”到“治”的转变。最后,不断推进“党建+标准化”,共建“为民服务”。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构建治理标准与伦理责任相结合的伦理框架,这要求把握其现实需求,不断推进基层党建规范化。而我们实施“党建+标准化”工程,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发展功能与服务功能,需要从重要抓手、必要举措、基本保障与基础性工作入手,不断推进活动阵地标准化、教育管理标准化、运行机制标准化、档案资料标准化。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实现主体伦理与制度伦理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知识水平与技能,“否认好坏、善恶、正义与不正义之标准的真正知识的必要性,必然导致虚无主义和道德、思想境界的堕落”。另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推进美德伦理与责任伦理的结合,用“党建+标准化”为贯彻落实伦理道德提供强有力支撑,开创“契约化”共建社会治理新局面,有力推进各项工作提质增效,以不断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实现从“事”到“志”的转变。
(二)强化“法律+”,筑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伦理是从法治本质出发,由法治化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道理和准则,具有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权、和谐发展等基本特质。依法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功能,是推进我国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共同体法治伦理的内涵与根本保障。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概念后,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法治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域的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保障,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民主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能有效保障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实践。
其次,保障人权是共同体法治伦理的目标指向、出发点和归宿。所谓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即通过各项制度、措施、程序切实保障各项人权的实现,尤其是体现弱势群体生存状况各项指标(包括医疗、文化权益、受教育状况等)的实现。保障人权的法治伦理要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的巴黎公社应当“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因此,践行“保障人权”的法治伦理,要消除弱势群体的土壤和基础,从法律上健全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的社会竞争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与时俱进地扩大人权保障范围,同时要建立合理、互相制约的制度,完善共同体通过各种形式(新闻媒体、网络等)进行监督的渠道,对公权力行使者进行有效控权。
最后,法律保障人们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活动和市场竞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平正义的效果呈现和至高境界,包含了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处境,人的精神境界与物质境界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用法治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须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法治伦理:一是用法律调整政治关系促使其和谐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互相包容中促进发展,促进人的共生共在;二是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促使其有序发展,充分调动多元利益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三是健全“先富-后富-共富”的互帮机制,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发展与共同富裕;四是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健康发展,遵循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和保护、利用自然的法治伦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探索“道德+”,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德性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德性伦理是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不断促进发展“德治”,这充分体现了道德生活的社会约束方式及其教化的社会性、群众性和地方性。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通过培育共同体伦理关系、建设共同体伦理制度、健全共同体伦理实体,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人的共生共在、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与良性互动,促进道德教化与德性伦理相得益彰,并使自足-自治-自律成为德性、伦理与习俗。
首先,培育共同体组织的德性伦理关系。伦理是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现实人伦关系的合乎情理的尺度。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通过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铸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性伦理关系维度的共同体关系体现为人们在平等交往和平等对话基础上形成的公正、幸福、自由的关系,这是一种基于共同体而形成的对“善”的伦理秩序的追求。因此,社会治理需要培育“道德+共同体组织”,支撑共同体关系存在和发展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规范体系的根本性伦理原则,使其成为评价和引导共同体关系发展的依据。显然,德性伦理关系在评价和引导共同体交往的过程中,既可以通过发挥教育功能纠正偏离方向的共同体关系,又可以在不断生成和丰富共同体关系中调整共同体伦理关系。当前,我国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阵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提供精准服务,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体成员经济自立与伦理互助、人格独立与平等互融的矛盾。
其次,构建志愿服务精神的德性伦理制度。德性伦理机制会根据社会治理共同体发展的要求而建立与完善,以提升共同体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因而构建“道德+志愿服务精神”的德性伦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事实上,在党组织引领与统筹下,部门组队行行出力,成立教育、公安、文旅、住建、交通、司法、科协等专业职能部门的专业志愿服务队,按照各部门功能和职责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同时通过社会招募促进人人参与。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除依靠法律关系构建“权利—义务”这种强制性规定的外在秩序外,还要不断健全志愿服务需求收集机制、宣传引导机制、多部门联动机制、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与督查落实机制,更重要的是应完善德性伦理制度,逐渐使德性伦理关系形成“自主—自觉”的内生性秩序,以防止共同体交往过程中出现的“异化”(诸如存在权利、机会与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对彼此人格的歧视和否定、快乐的匮乏、自由的丧失等)现象。
最后,健全生活共同体的德性伦理实体。黑格尔认为,伦理实体是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所,是由伦理精神把分散的、相互争斗的人们整合起来而形成的(pp.163-174)。新时代我国各地建立了文明实践中心(区县)、所(乡镇街道)、站(村),并逐渐成为蕴涵着有伦理关切的普遍性结构设置。我们要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服务+培训+互相夸+现场观摩”等活动,延长环环相扣的志愿服务链条,不断开拓人们的精神空间,鼓励宣传、教育、交通、公安、养老、卫健等多部门同落实,形成人们在经济与社会地位上平等的现实伦理共同体。因此,丰富新时代文明实践载体,不断健全“道德+生活共同体”,我们要以一种深刻的伦理关切,在善恶总原则统领下追求人伦情感的合理性价值,遵循公正、幸福、自由三大伦理原则,形成德性伦理共同体,从而达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善”。
(四)完善“主体+”,重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伦理体现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精神实质和自主治理各种主体之间的规则。福柯从个人生活精神引领的角度,强调自治伦理追求自我与自身的关系,即个人造就自我,获得自由,过上美好生活。实践中,自治伦理是通过自我拯救与拯救他人的途径实现个人的自由,包括个体性、自制性以及以自我的生活为审美对象,将审美思想和生存风格带入现实生活中,以实现个体美好的生活。社会治理共同体要通过“主体+”以自身独特方式创造美好生活、让所有成员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重塑自治伦理基础,改变人与自然的不平衡与失序状态。
首先,拓展“社会的”社会治理伦理化途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将社会性嵌入治理性的互信网络。在“大物移云”与人工智能嵌入社会的背景下,社会治理主体能通过可视化的“主体+微服务”动态交互平台,联系生产者侧与消费者侧,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伦理。因此,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无论是农村运用“小积分”绘图景,还是城区“三联协同”(线上线下联需求、内外协同联资源、专业培训联服务)促共建,都要求在共同体成员之间树立责任共担理念、分担责任并彼此信任的规则意识以及平等参与共同体治理的意识,健全基层群众之间的信任伦理,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宿感。
其次,丰富以民众治理网络为中心的伦理化途径。共同体是激发“主体+创新治理”行动的互动网络。社会治理无论是直接-间接、单位内外、个体间、单位间、个体-单位还是单线-多线等互动,社会治理共同体都需要在合作与竞争、互助与冲突、交换与掠夺的方式选择中,不断完善各治理主体间采取行动及行动回应的伦理。因此,无论是农村生产互助与城市社区的“抱团式”养老互助还是“三治融合”(法治、德治、自治)、“三社联动”(社区、社工、社会组织)等社会治理实践,都要不断丰富政府治理、居民自治和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伦理。换言之,我们要构建一种民众间人人互信与互动、相互协调与促进,使民众治理在共同体中有效运转,从而画出最大同心圆,实现“善治”的共同体治理网络。
最后,健全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的伦理化途径。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强调“主体+创意”的互惠网络,并且让人民性贯穿于治理的每个环节。社会治理共同体要以共同体成员之间合作互助且能得到回报的互惠规范为基础,不断健全自适应、动态创业、多层次耦合、开放式创新、自组织更新与价值创造的运行机制与伦理。显然,“主体+创意”在成为“均衡的”(交换价值相等的东西)伦理与“普遍的”(持续性交换关系)交换伦理后,利用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塑造内生型企业,形成具有互惠交换隐性契约性质的社会性合约。因此,无论是预防社会治理的“公地悲剧”还是把治理绩效“蛋糕”做大的社会治理实践,都要形成一整套相容性利益协调机制与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伦理。换言之,除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外,社会治理要在民众中强化诸如价值观念、风俗习性、伦理规范等大量的非正式制度,让互惠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严格遵循的道德机制和伦理原则,从而使人们在治理网络中产生更大的满意度、成就感与获得感。
(五)创新“互联网+”,奠定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智治伦理基础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这意味着伦理要成为反思科技发展对社会影响的思想指引与具有约束力的行为框架。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生物科学、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所面对的新空间,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实践拓展了伦理实践领域,“智治”伦理风险也日益突显,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智治”运行机制的伦理基础。首先,规范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的伦理化途径。从客观视角看,网络空间的本质是世界的信息化展现,即事物状态与过程是不依赖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而客观存在的信息和信息流。新兴科技可以重塑逻辑、生命、物质与精神文化,赋予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新大脑、新文化、新环境的技术能力,这种可塑性可能会带来更多生命本质、网际环境等伦理冲击,因此要重点解决创新能力与挖掘人力资本的伦理化途径,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高质量发展。从理论层面看,要通过“互联网+科技”解决网络空间与虚拟实在可能存在的伦理冲突,创新引领,规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可塑性伦理途径。
其次,塑造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的伦理化途径。从主体性视角看,网络空间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与主体不可分的意向空间。从主体间性视角看,网络空间是共同体成员“共生共在”的场域,这种双向交互性促成了网络共同体的形成。网络共同体的这种合作具有可塑性,带来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伦理冲击,同时这种融合性又会加剧创新发展的不确定性,迫切需要塑造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的适用风险预防伦理。从实然层面看,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演进,监管部门在监管政策中越来越多地纳入伦理因素,加之这种网络空间形成的意识形态、不同共同体的权力结构以及主体的自主性,亟待通过“互联网+监管”解决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可能存在的伦理冲突,重塑新的伦理实践空间。
最后,完善虚实两界纽带信息权利的伦理化途径。新科技融合发展增强了技术变革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蕴含强大社会变革力量,极易引致科技伦理问题的不可知性和科技伦理冲突加剧的伦理困境。新科技嵌入社会治理实践,在虚实两界可能会引发由于信息科技发展给共同体成员带来交流便利与隐私侵犯的价值事实冲突、文化多元与虚无主义之间的价值观念冲突,而伦理冲突加剧会引发社会技术信任危机。因此,解决社会治理共同体虚实两界纽带信息权利的伦理困境需要组建专业性科技伦理机构,健全对科技伦理的动态评估。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信息服务理念,开展透明执法,实现“线上监察”。二是不断拓展“互联网+信息”,共享科学文化、交通、教育、体育、卫生医疗、安全服务等信息,完善数字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多元参与的数字服务网络,提升数字的服务技能,使数字全面介入信息资源配置过程,并通过网络算法来规范公共信息资源最优配置,规范源头预警伦理。三是持续创新信息处置模式,通过全流程数据挖掘和归集,实现虚实系统内外数据资源深度融合、全面共享,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共同体成员信息权利高质量供给。
四、结论与讨论
在高度复杂且高度不确定的社会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我国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随着新兴科技发展场景的兴起,社会治理共同体应依托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进行伦理审思,准确把握其伦理结构因素,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其改革开放发展面临的伦理风险,探索多方主体合作治理,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合理调整治理幅度,缩短治理链条。
社会治理实践要坚持人民性标准、整体性标准、发展性标准和协同性标准,在供给与需求、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创新、高效治理与生活品质的辩证统一中,把握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结构、发展理念、现实基础、运行机制、运行绩效,精准地评价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国家治理制度的优越性,有序整合法律规制、行政指引、行业自律、私人自治、智慧治理,根据共生共在、公平正义、协商共治、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伦理向度,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伦理审思,有效预防伦理风险,并将伦理关切和社会伦理要求及时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断完善其伦理化途径,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水平与治理效能。
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须不断夯实政治、法治、德性、自治与智治伦理基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为人民服务的伦理道德价值,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提升伦理规范,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增强对制度性伦理规范的执行和监督。推进政治、法治、德治、自治与智治的融合发展,立足于各地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协调处理改革目标与手段之间、整体性改革设计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样态之间、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系统化制度之间的矛盾,创新探索多层次、多样性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机制。把握扁平化治理和柔性治理的伦理,理顺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有效的共同体工作机制,提高共同体自治能力,规范共同体服务行为,通过刚柔并济和改革创新,推动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活力社会的更好结合,突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做实关键事务、合作参与、民主协商的高效联动,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人的共生共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