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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以及适用研究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中最典型的企业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源于中世纪,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从最早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再发展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公司法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为其两大基石。公司法人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魅力就是:

  凭借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人资本汇集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了投资风险,增加了获利机会i。具体而言,与无限公司不同,投资人可以凭借公司的有限责任,大胆进行投资,并把投资所伴随的未知风险遏制在投资额的范围内,使原来未知的风险可预知化,这样就打消了投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的顾虑,刺激了投资人的投资热情,鼓励了公司的设立,繁荣了市场经济活动,推动了生产的进程,进而引起了一场比工业革命意义更为深远的社会变革。

  然而,我们在对公司法人制度大力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方面不吝溢美之词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制度设计的弊端――忽略了伦理道德因素价值的影响:在实践中出现股东谋私利,滥用公司的财产权和控制权,导致的人格混同,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控制,虚假出资,脱壳经营,利用公司规避法定或者契约义务,恶意破产等现象。这些给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造成严重威胁,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在这一环境下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衡平法规范

  一般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萌芽于公司法历史上的英国“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Salmon v. Salmon & Co. Ltd.,1897)”一案。当时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分别为萨洛蒙及其妻子和5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蒙及其两个儿子担任。公司成立后,萨洛蒙便将其事业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蒙现金8782英镑,另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蒙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于是,萨洛蒙公司实际股份为20007股,萨洛蒙自己持有20001股,另6股由其家属各持1股以符合英国公司必须有7位发起人的规定。该公司成立1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这样若萨洛蒙的10000英镑有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则其他没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ii。公司清算人主张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清偿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有担保债的求偿。对此,英国衡平法院一致认为,萨洛蒙对于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其所持有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应优先于公司的无担保债权受清偿,虽然毫无疑问萨洛蒙是为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设立公司,公司股东中除萨洛蒙外,均名不符实,但是股东负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益,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则公司便与它的股东相分离而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章程加以确定,该判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该公司便依法取得独立人格,即使公司的控制权仅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地位。由于该原则使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思想在法律形式上获得了最高体现,使得“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一案成为公司法上为数不多的里程碑之一。

  然而正是基于同一原因,该判决也经常被视为一个后患无穷的不幸判决,它为个别股东或少数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机会,对公司的债权人则有失公平。这一案件也促使两大法系去积极探寻一种恰当的规范手段或者原则,以兼顾有限责任与维护债权人以及公共的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由此诞生。

  在构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体系方面,两大法系的学术界和实务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系有:代理说、工具说、另一自我说等等,大陆法系则有:滥用说、分离说、广义说和狭义说等等iii。英美法系的代理说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被指出明显的缺陷,依代理理论,被代理人(控制股东)承担代理人(被控制公司)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法定的,根本不需要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来揭开公司的面纱而使股东负责。而工具说、另一自我说和分离说往往只能说明法人格异化现象中的某几种情形,比如“分离说”只强调公司股东不是公司董事时,应负有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的谨慎义务,但是当股东是公司经营者时的问题则不能包容;或者会产生令人困惑的意思,比如“工具说”,它的存在完全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需要它,它就是一种工具,是立法者鼓励投资者投资、分散投资者风险的手段,所以用这个措辞似乎不妥当。因此笔者较赞同“滥用说”,该说为德国法学家赛里克等人所提倡,此说强调凡滥用公司法人的法律性质,从而违背了法人制度的目的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害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否认公司的法人格。此说又分为“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其中,主观滥用说强调股东要有主观上的滥用故意,当法人的形式被有意滥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时,才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而客观滥用说则认为不必以股东主观上有滥用意图的存在为条件,而仅以滥用行为的客观发生作为适用该理论的条件。

  正如英美学者颇具浪漫色彩的描述那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就是在“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钻一个孔,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iv。所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并不是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的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彻底倾覆与否定,它仍然以公司法人格――有限责任为原则,只是一种个案的否认,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   那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具体内涵到底是什么呢?综合以上各种学说,在笔者看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具体内涵就是:指为了维护弱势地位的债权人以及公共利益,就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说来,“法律既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的对公司投入一定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v

  通俗意义上来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立法宗旨就是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在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威胁公司独立财产安全,损害债权人与公共利益受损害时,对作为受害方的债权人与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对责任承担者即公司幕后恶意控股股东的追究。而这与英美法系上的衡平法规范的终极目标是不谋而合的。衡平法规范是在14世纪左右由英国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并逐渐发展完善,形成英美法系的衡平法体系。其以“良心”为名,施以“公平正义”,凡大法官认为案件有违公平和正义而现行法律因为其一般性与普遍性,难以给予保护或保护不力时,衡平法就会以社会道义的化身出面,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它始终以救助补充普通法,支持和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性当成自己的职责vi。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公司决策与经营一般掌握在大股东即控制股东手中,但如果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和控制权,造成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受损时,就会危害外部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对于债权人本身自身而言,却并不享有公司的控制权与管理权,甚至对公司的治理一无所知,在市场交易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常常出现其利益被侵犯却无从申诉的局面。而公司人格否认的确立和适用正是从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出发,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趋于平衡,维护交易的安全,体现了法律追求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使法律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所以,衡平法对公平正义的救济与补充正是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确立的源动力与理论依据。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具体适用要件

  尽管我国《公司法》20条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这一简单的普遍性的规定显然缺乏可操作性,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需求,而法院在实践中又该如何严格把握这一制度的适用要件呢?在这里,笔者像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需满足三个要件:

  (一)主体要件:存在公司法人格滥用者

  公司法人格否认追究的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谋取非法利益的相关股东的责任问题,其责任主体自然是公司股东。而公司股东结构中,只有控股股东对公司享有实质控制能力、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而中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活动不产生影响或控制,没有机会或可能滥用公司人格,其仍应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追究的是公司控股股东的责任。

  (二)行为要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是指以非法的目的利用有限责任谋取不法利益,妨碍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类型: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独立的财产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一部分,是公司得以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前提,同时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公司资本不足并不是指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额:如果公司骗取登记,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至于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要求,则公司的成立先天存在瑕疵,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而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这里的公司资本不足真正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这是基于经济的要求而非法律要求。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缺乏以公司经营事业的诚意,而意欲利用较少资本经营较大事业,从而利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那么债权人或利益相关人可依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追究公司背后控股股东的责任。

  2、利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

  公司成立的目的在于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利用公司人格而逃避契约义务,那么公司人格独立性就值得怀疑了。如负有竟业禁止、商业保密、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逃避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者解散公司或宣告公司破产后,再以原来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巨额债务的不法目的;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等。vii

  3、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

  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是指受强制性法律规范制约的特定主体,应该承担法定义务,但却利用新设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如投资者为了规避法律规定的雇工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就要缴纳相应税款的规定,把一个公司分设成数个公司,但在组织、营业内容上却与之完全相同,从而达到了逃避依法纳税的义务,据此可以依法人格否认法理,将几个公司看作一个公司,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再如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外资、合资企业可以享有税收、政策等多方面的优惠待遇,不少内资企业就通过“假投资”的方式来得到此类优惠待遇。在这种情形下,就可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而要求不法内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viii

  4、公司法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控股股东完全混同,公司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只要表现在公司被控股股东不当控制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组织机构等的混同。股东对公司的不当控制,是指控股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产生不当影响,使股东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股东谋取法外利益的工具,诸如母子公司中,母公司把自身的“呆、坏账”转移给子公司,使其成为母公司"呆、坏账"的回收站,从而践踏了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人格。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组织机构等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利益一体化,股东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支配调用而形成的财产的混同,或者组织机构方面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等现象。   (三)结果要件: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造成了损害

  公司股东滥用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债权人或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是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结果要件。结果要件包含两点:第一,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危及了公司独立的物质基础,导致公司无法对外清偿债务,给相关债权人造成了利益损害,这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实现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宗旨;而当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格独立,但未造成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时,没有影响到利益平衡,不能适用该原则加以矫正。判断是否存在损失,应当考虑到已经发生的损失,也应考虑潜在的损失。第二,滥用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债权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受损害方必须能证明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正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出否认公司法人格的诉讼请求。

  注释:

  i 童兆洪.公司法理与实证[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23-224.

  ii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349.

  iii 淡光丽,张敏丹.再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J].法学研究,2008(9).

  iv 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C].法律出版社,1994:327.

  v 朱文杰.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Z].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2004-2-23.

  vi 王志军.略论民法中的衡平法原则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7(8).

  vii 赵丽华,张勇.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J].高校讲坛,2008(10).

  viii 刘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论[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人文学院学报,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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