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政府监管成本探讨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摘 要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对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对会计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来解决。运用博弈论分析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论述了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政府监管总成本各构成要素的确定。关键词 会计职业道德 囚徒博弈 政府监管费用 社会损失成本 惩罚性收益
会计职业道德问题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最根本原因之一,面对会计人员出现的职业道德问题,仅靠会计人员的市场行为是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市场失灵”。面对会计市场失灵,政府必须介入,对会计市场进行政府监管。但是,在考虑政府监管所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必须考虑政府实施监管所付出的成本,因为政府监管也是一种经济活动,效益成本是并存的,只有当其效益超过成本时,在经济上才算是合理的。因此,在考虑是否实施某项政府监管时,必须首先分析和确定政府监管的成本。
1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对会计市场的监管,按照发生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措施。事前、事中监管是在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行为之前或正在进行会计行为时,采取一些控制措施降低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发生的几率,笔者用“监管力度”来表示事前、事中监管力度的大小,监管力度越大,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时被惩罚几率就越大。事后惩罚主要是对已经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进行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其力度用“惩罚金额”表示。
本文通过博弈论来分析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根据博弈理论,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人员存在一种“囚徒困境”的博弈。
1.1 没有政府监管的情况
假设A和B是两个不同企业的会计人员,A和B在提供会计信息决策的时候有2种选择:遵守职业道德、违反职业道德。在没有政府监管措施的情况下(即不存在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构建会计人员行为的“囚徒博弈”(见表1)。
表1中,如果B遵守职业道德,A违反职业道德可以获得6个单位的利益,遵守职业道德可以获得3个单位的利益,A违反职业道德可以比遵守职业道德多获得3个单位的利益;同理,如果B违反职业道德,则A违反职业道德比遵守职业道德多获得2个单位的利益。由此可见,无论B是否违反职业道德,A违反职业道德都比遵守职业道德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A必然会选择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样,B也会做出相同的选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违反职业道德就成为会计人员的普遍选择。
1.2 政府监管惩罚力度不够大的情况
如果存在政府监管,但监管力度和惩罚金额不够大,将会是一种什么情况呢?假定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被惩罚几率为1/3,政府对违反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的惩罚金额为2个单位(见表2),当B遵守职业道德时,A遵守职业道德可获得3个单位的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可获得的期望利益为6×2/3+(6-2)×1/3=5.3,则A违反职业道德可比遵守职业道德多获得2.3个单位的利益;当B违反职业道德时,A违反职业道德仍可比遵守职业道德多获得1.3个单位的利益。因此,A仍会选择违反职业道德。同理,B也会选择违反职业道德。可见,违反道德仍然是会计人员的普遍选择,政府监管惩罚措施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1.3 政府监管惩罚力度很大的情况
政府监管惩罚力度很大,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被惩罚几率就很大,假定为1/2,同时政府的惩罚金额很大,假定为8个单位,则“囚徒博弈”表现为(见表3):如果B遵守职业道德,A遵守职业道德可获得3个单位的利益,违反职业道德时,其期望利益为6×1/2+(6-8)×1/2=2,则A违反职业道德会比遵守职业道德少获得1个单位的利益;如果B违反职业道德,则A违反职业道德比遵守职业道德少获得2个单位的利益,对A来说,在权衡利弊之后必然会做出遵守职业道德的决策。对B来说,也会做出相同的选择。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遵守职业道德就成为会计人员的理性选择。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要想促使会计人员做出遵守职业道德的最终决策,仅靠会计人员之间博弈是不够的,政府必须介入,采取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惩罚措施,而且监管惩罚的力度一定要足够大,才能促使会计人员做出有利于社会的决策。
2 政府监管成本分析
由上述博弈分析可知,政府应当介入会计市场,进行政府监管,并且监管力度和惩罚金额应当足够大。那么,监管力度是不是越大越好?笔者认为不是,因为监管行为也是有成本的,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大,政府将付出更多的监管成本,当付出的监管成本大于所得到的收益时,政府监管就得不偿失了。政府监管总成本是由政府监管费用、社会损失成本和惩罚性收益三部分组成。政府监管费用是政府监管部门通过一些监管措施防止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所耗费的物质费用和劳动消耗等;社会损失成本是会计人员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损失;惩罚性收益是政府监管部门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惩罚所获得的收入。社会损失成本和惩罚性收益之差,笔者称之为社会净损失。这三部分的确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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